高某家属称,2009年6月20日,张某从密云将高某接到大兴玩,并约了众多朋友一起吃饭、喝酒。
次日凌晨,张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兴区京开高速公路进京方向8公里300米处,在车未停稳前就放高某下车。
结果,高某被由南向北行驶过来的一辆大货车碾轧死亡。
事故发生后,大货车司机秦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大兴交通支队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张某为次要责任,高某无责任。
事后,高某的家属要求秦某和张某赔偿损失77万余元。
法庭上,张某向高某的家属表示道歉,但表示自己是过失,而且家属所述事故过程不是事实。同时,他也认为家属索赔数额过高。
经过审理大兴法院认为,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应对家属进行赔偿。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也应当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令秦某向死者家属赔偿20余万元,张某赔偿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