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越来越多的有车一族还沉浸在提车的兴奋和喜悦中时,他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当厚厚一沓《汽车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技术参数》《安全手册》《娱乐影音设备》《操作指南》等随车文件漫不经心地递到你手里时,不管你愿意不愿意,厂商的权利和你的义务也一股脑儿地打包塞给你了,而你能做的只是被动地接受。
使用说明书与实车不符
一本手册,多款车型通用,这种省事、省成本的做法被许多汽车厂商普遍采用,有的甚至一本手册覆盖了十几个车型。你这边看得津津有味,但所说的装置或功能可能与你买的车根本无关。“本手册说明全车系的所有配备和功能,因此其中部分内容可能不适用您的汽车”、“里面的插图仅为原理示意图,某些细节可能与车辆不一样”……汽车厂商用一句话,就把自己的责任都择清了,至于“部分内容”、“某些细节”是哪些,就不再展开细述了。
业内专业人士认为,汽车厂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违反了《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
说明书不得作为法律依据
如果说明书中的数据或说明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却被告知,不得以此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虽然我们已经尽最大可能使本手册的说明完整、内容正确,可能对于任何说明有所不尽或语义模糊之处,我们将不负任何责任”……这样的表述在随车文件中屡见不鲜。
事实上,《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明确规定,使用说明书是所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作为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之一,厂家应当对说明书内容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仅仅是消费者信赖厂商提供的说明真实可靠,而说明书却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对等的法律保护,这样的免责条款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一旦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操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以此为法律依据向汽车厂商索赔。
擅自改装者拒保
被调查的汽车厂商中,几乎绝大多数都念念不忘地在随车文件中“敬告用户”——“不能擅自进行各种改装或擅自加装各种设备,否则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概不负责。”
类似的表述还有,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装上未经本公司许可的零部件”或“未经本公司许可对车辆作了改装、加装、拆卸”,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事实上,虽然对于电器或者制动、转向等涉及安全的系统不当改装或加装其他设备,有可能会影响到车辆的性能、安全系统,因此而导致的车辆损坏,如引发车辆自燃或发生交通事故,厂家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一切并不是必然的。
有些时候,汽车的质量问题与擅自改装无关,如:消费者安装了倒车雷达或者改装了音响,却发现发动机异响或变速箱漏油,此时厂家依然应该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自行改装与汽车故障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生产者无权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给消费者。专家建议,将随车文件中关于改装、加装、拆卸的免责范围,限定在“由此而引发的损害”。
非指定维修厂保养拒保
“您的车辆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必须经由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用户应严格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使用自己的车辆,车辆的保养及检修应按时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这是获得质量担保服务的先决条件”……
不言而喻,按时保养对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状态和安全使用非常重要。很多汽车厂商都将不按规定保养作为拒保事由,此举尚在情理之中,但是“必须”到指定特约服务站保养和维修,如果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这样的条款就未免有些不合理。
类似的表述反复出现在随车文件的免责条款中:凡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均不属于质量担保范围,其中一条就是“由非本公司特约维修站修理保养过”,而且一般放在第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汽车是一种流动性很强的消费品。如果汽车在远离厂家指定维修点的地方出现了质量问题,这种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
一些汽车厂商本身在二三级城市设立的品牌特约服务站本就稀疏得屈指可数,因而消费者很难就近作定期保养,有时为作一次保养往往要往返上千公里。
如果只是更换机油、三滤,检查螺丝松紧、刹车片薄厚这些简单的常规保养,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一定等级的资质,其保养记录都应被认可。此外,如果汽车本身出现与保养或维修无关的质量问题,厂家仍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专家建议,此条款可以将“必须到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保养”改为“推荐到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保养”,或者表述为“可以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任一汽车修理企业维修和保养”。
使用非原装零件概不负责
鉴于市场上假冒伪劣配件鱼龙混杂,汽车厂商将使用原装配件维修保养作为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以使用了非原装零配件为借口,就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概不负责,有推卸责任之嫌。“请您使用本公司提供的零部件产品(简称原装零件),并到特约维修站购买原装零件。”这样的表述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厂商指定销售零部件的做法违反了以上法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零部件作为一般商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就可以自由上市销售。
由于使用副厂件或假冒伪劣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与厂商产品质量无关,厂商是有权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但以此为由,全面拒保,则于法无据。专家建议,免责范围应当仅限于“由于使用非原装零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对于汽车出现了除此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汽车厂商仍应继续承担质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