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遭遇持枪歹徒车辆被抢,请求GPS系统中心对车子断油断电未果
“皇冠”被劫车主向GPS服务商索赔
法院一审判决服务商赔偿服务费损失3600元,车主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昨二审此案
核心提示
丰田皇冠车主杨先生在凌晨遭遇持枪歹徒,轿车被劫走至今未追回,杨先生认为自己的车上安装GPS系统,而在车辆被劫期间GPS系统没按其要求截断油路,致使车辆无法找回,造成重大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提供GPS服务的深圳市经纬导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杨先生服务费损失3600元,没有支持其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的诉求。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本报记者 吴涛
车主
车辆被劫GPS不发挥作用
原告杨先生向法院诉称,他于2006年购买丰田皇冠牌小轿车,价税合计303443元,被告深圳市经纬导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多次向其推销神雕3号GPS卫星定位系统。2006年11月17日,原告填写了一份《经纬GPS入网登记表》,一次性向被告交纳三年服务费3600元,交纳神州行电话卡费100元,被告为原告小轿车安装了神雕3号GPS卫星定位系统。基于对被告产品和服务的信任,杨先生没有为该车投保盗抢险。
2008年6月28日凌晨3点40分,杨先生驾驶车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五路与裕安二路交叉口等红灯时遭4名持枪匪徒劫持,车辆被抢劫。3点44分,杨先生用保安员电话报警。3点55分,原告打通被告GPS中心报警电话向其报案,说明身份并告知车辆刚被劫匪持枪抢走,请接案服务员尽快将被抢车辆断油断电,该接案女服务员称车速太快不能断油断电,否则会造成车毁人亡。4点左右,110警察到达,原告坐上警车。根据被告GPS中心提供的信息,此时涉案车辆在固戍海湾大道和宝安大道的十字路口附近。后被告GPS中心告知涉案车辆定不到位了,原因是车载通讯卡上可能没钱。7点40分左右,原告给车载电话卡充值。8点03分,被告GPS中心电话告知,涉案车辆被定位在广东汕尾市陆丰县陂阳镇古寨东427米处停着。原告随民警一起到汕尾市陆丰县陂阳镇古寨多方查找,未找到涉案车辆。
原告认为,在涉案车辆被抢劫后,被告拒绝按照原告的要求对其实施断油断电是造成该车无法追回的根本原因,原告因涉案车辆被抢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7万元及相关利息6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服务商
我们已履行了服务职责
对于原告的说法,作为被告的深圳市经纬导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并不认同。被告辩称,原告车辆被抢劫后,被告一直如约为原告提供各种服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被告表示,被告接到原告电话告知车辆被抢劫后,马上启动监控对被劫车辆实施定位跟踪,并在取得原告的授权后,及时择机对该车辆发出了断油电路的命令指示。期间,被告一直保持着与原告及公安人员的电话联系,为原告及公安人员追踪被劫车辆提供指引。至于本案中答辩人监控台对被抢车辆发出的控制油电路指令的效果未能得到确认以及定位跟踪中断并最终无法继续进行,是与原告车载GPS设备中的车载电话卡恰在此时费用耗尽,及劫匪在劫车转移过程中破坏车载GPS设备等非答辩人可控的技术原因所致。
被告认为,本案造成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分子的抢劫行为,而非被告的服务行为。被告为客户提供的只是辅助性的防盗服务,并不能保证客户车辆绝对不被盗抢,这在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防盗抢服务,每年只向原告收取1200元的服务费,如果要求答辩人赔偿原告因车辆被抢而产生的全车款损失,这显然超出了双方服务合同的范畴,也远远超出了被告可预见的合同风险,对被告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一审
被告违约退赔原告服务费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协议由原告交纳服务费,被告为原告提供车辆的GPS系统服务,双方据此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中,原告的车辆被抢劫后,即时向被告的GPS中心报警,要求被告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对被抢车辆进行油电路控制,但被告未能实现该项服务内容。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在抗辩中主张车辆在行驶状态中不适宜采取油电路控制措施,并据此作为其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但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服务合同时并未就此向原告明示告知,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应以原告交纳的服务费为限,即被告应赔偿原告交纳的服务费损失3600元。原告所主张的车辆价值损失,其发生的原因系犯罪嫌疑人侵权行为所致,该损失应由侵权人作出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该案纠纷系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审
车主坚持索赔车辆损失
对于仅获得服务费赔偿的一审判决,杨先生认为无法接受,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
杨先生仍坚持一审时的诉讼请求,认为其车辆的损失是由GPS服务商违约造成的,服务商应当赔偿。他认为,自己车辆被抢造成的损失,是由于GPS服务商未按约定及时提供断油断电服务造成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GPS服务商应当赔偿。
他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依据这一规定,违约方的赔偿范围应当是因其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就是全部损失,而不是部分损失。在本案中,GPS服务商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自己的损失是车辆的价值损失,而不是仅仅是服务费损失,因此,GPS服务商应当赔偿车辆的价值损失,而不是赔偿服务费损失。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