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新的《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即将颁布实施,醉酒驾驶电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随着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的调整完善和长沙道路通行管理形势的变化,2009年5月1日正式执行颁布实施的《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部分关于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实际需要。为此,2011年4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予以批准,待长沙市人大正式公布后执行。
新的《若干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出的公通字[2011]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重点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牌证管理、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停放和临时停车、电动车和加装妨碍安全通行装置、违法通行处罚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其中,对已备案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临时编号,发放编号牌和行车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行驶证方能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听手机、戴耳机的和未随车携带行车证、行驶证的;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驾驶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交通安全通行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
驾驶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交通安全通行装置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人员的;醉酒驾驶电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此次《若干规定》的修正和完善,对解决长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涉及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判责、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处罚、电动车牌证管控难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强力的法律保障,对构建长沙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