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制定公共政策所必须要做的,是多听民意,并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
据新华社报道,本已是“板上钉钉”的深圳电动车“禁令”被立法修正。近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二稿)》部分修改了对电动车的表述,有关专家认为,这意味着从原来的“全部禁止”转为“以限为主”,在立法层面为受“禁电”影响较大的低收入人群预留了“政策出口”。
由“禁”到“限”,这一修改所释放出来的制度善意显而易见。一些深圳电动车主对此表示“谨慎欢迎”,认为修改体现了深圳对民意的尊重。“禁改限”的政策转变过程,确实很耐人寻味。
今年5月26日,深圳市交警局发布通知,从6月6日起至12月5日,在深圳主要区域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6月为预备期,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尽管公众对电动车的剧增和安全隐患颇有微词,但是,这一态度强硬的“禁令”,仍然引起社会各界强烈的民意反弹。电动车的爆发式增长,主要是迎合了社会上广大低收入群体的出行乃至经营性需求。人们纷纷质疑,在涉及众多人群的切身利益问题上,深圳市交警局单方面“一禁了事”,既粗暴又缺乏足够的合法性。
这个禁令随后遭到了深圳乃至全国舆论的集中“阻击”,而且,由于“禁令”与民意存在强烈冲突,在执法的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阻碍。
最终,这个“禁令”没有能在和民意的对抗中一意孤行下去。6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二稿)》对电动车的表述发生了变化。交警部门可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对邮政、快递、市政公用设施抢修业务的车辆,也可核发专用标志上路通行。这也就意味着,政策从全面禁止,演变成了“限制”为主、“禁止”为辅。
深圳电动车“禁改限”事件或许会有一个比较良性的结局,这一事件也提醒一些政府部门,具体的政策可以调整、改变,但真正需要改变的,不仅是具体的政策,还有公共政策的制定思路。
一项公共政策的终极目的既然是协调相关利益,以实现公共利益,有关部门在决策之前,就应该广泛征集民意,多多听取民间的声音,以开放的姿态减少决策的失误,同时通过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消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裂痕。
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以立法修正案方式,对这一禁令作出修正,也提醒有关部门,保障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权威性,最好的办法是走必要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