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下停车场发现朋友没有将车停好,醉酒者驾车“帮忙”,结果撞上消防栓,被诉以危险驾驶罪。海珠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该被告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检方也未抗诉。
醉驾已入刑,但此案为何免予刑事处罚?相关量刑标准具体有哪些?近日,广州中院的法官对该案引申出的法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今年35岁的刘某来自湖南。法院查明,今年5月10日晚8时许,酒后的刘某由朋友葛某驾车送他回家,到达后葛某将钥匙交还刘某便离开,刘某发现车辆未完全停入车位,遂驾驶该车倒车,根据警方勘验的现场图显示,移动约一个半车位时,车尾碰撞到停车场的消防栓,致该车及消防栓损坏。在赔偿问题上,刘某与停车场管理员发生争执,管理员报警。警方抓获刘某后进行酒精检测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
对于此案,广州中院法官分析,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不低于80mg/100ml,即构成犯罪。那么,如何理解“道路”一词?这是入罪的前提。
法官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同类犯罪客体,可以认为两者对“道路”的定义一致。本案中,地下停车场并非只停放单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属公共停车场,故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在此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然而,本案犯罪地点特殊,是相对封闭的区域,其社会危害较小;其次,所发生的是轻微事故,消防栓更换的评估金额为110元,即实际造成他人的损失为110元,且被告已作赔偿;综合来看,可认定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类型,所以法院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