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检机构,已开办的,9月底前必须彻底脱钩。自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构,推动机动车异地年检。
● 9月1日起,6年内私家车免检
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免予上线检验,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和处理好相关违法记录,即可直接领取检验标志。
①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免检。②每2年按规定提供交强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领取检验标志。③发生过伤人事故的不在此列。
● 严禁官办或者参与经营检验机构
意见还提出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的要求,规定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国家将对此全面清理整顿,已开办或者参与经营的,必须立即停办、彻底脱钩、依法清退。
● 18项新政摘要如下: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
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
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3.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
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
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许可的审批和批准工作。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
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台格井出具了台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台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捡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
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
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
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
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
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
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呈,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
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台工作流程,业务一次性办结。不在统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
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题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井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如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台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由质检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7.完善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
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交管部门不核发检验台格标志。
18.建立联台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质检部门联台采取联网监查、明察暗访等手段,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经鉴定,死亡交通事故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