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法院统计,非权利人驾驶车辆发生的诉讼案件占此类案件的30%以上。
车辆被盗后发生车祸,车主需要担责吗?车辆出卖但未办完手续,出了车祸谁担责?餐馆提供泊车服务时出事故,责任算谁的?货车出车祸,挂靠公司是否需要担责……现实生活中,非权利人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确定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较为复杂。
据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统计,非权利人驾驶车辆发生的诉讼案件占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30%以上。昨天,罗湖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有培根据多年来审判实践,为市民具体分析,事故发生后到底谁担责。
法官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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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出车祸,车主无需担责
陈某于2011年6月份购买了一部车,同年11月份被盗。陈某报警后,案件未获侦破。2012年6月7日,陈某收到法院送来的应诉材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袁某因被陈某的车辆撞倒受伤,致八级伤残,而事故的驾驶员己下落不明。故袁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机动车被盗抢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者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车辆出卖后,出车祸买家担责
2006年8月,杨某购置了宝马车,2011年8月更换了新车,将宝马汽车转让给朋友吴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去办理过户手续。8月20日晚,吴某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并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家属起诉吴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杨某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在机动力发生事故后,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承担。
3
借给无证人驾驶,出车祸共同担责
刘某系一企业总经理,公司为其配备了商务车。2012年2月21日,其客户李某从北京来深圳游玩,向刘某提出借车要求,刘某遂将其商务车借给李某。当日,李某在游玩途中与另一车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货车司机游某重伤。经交警认定,李某无驾驶证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游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刘某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所在公司应与肇事方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所有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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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身份证购车,出车祸车主不担责
吴某非深圳户籍人士,1998年其购买的机动车不能入籍深圳市,就向朋友冯某借用身份证,并以冯某的名义购车。2010年10月,吴某驾驶车辆在深南路上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重残的后果,后吴某逃逸下落不明。为解决赔偿问题,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登记车主冯某赔偿其损失6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对冯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只有对机动车运行进行支配并获得利益的人,才应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不能将出借身份证人的也作为连带责任的主体。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也没有将出借身份证的人与实际造成机动车损害事故之人列为连带责任的规定。
5
代客泊车出事故,车主不担责
2012年3月9日,胡某驾驶车辆到罗湖区乐园路就餐,该餐厅提供代客泊车的服务,由保安邱某将车辆开往附近的停车场,在行驶途中,邱某驾驶的车辆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重伤。交警认定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存在争议,赵某将邱某、餐厅及车主胡某起诉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损失5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胡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点评:一般而言,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如车主对其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己丧失,且对上述权利的丧失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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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出车祸,挂靠公司需担责任
赵某于2009年购买了一货车进行营运,并挂靠深圳市某交运公司,每月缴纳管理费用。2011年3月赵某驾车在爱国路冲红灯撞到行人袁某,致袁某当场身亡,经交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赵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袁某家人鉴于赵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就将挂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9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挂靠人深圳某交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点评:当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车辆的保有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接受挂靠,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挂靠单位疏于管理致使挂靠机动力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承担补充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