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改革需考虑各方利益
中国正逐渐进入汽车时代,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有意愿和能力购买私家车。在这一背景下,实施车船税的阶梯式征收,符合国家的汽车产业政策与低碳发展理念。通过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引导消费者合理购车,抑制盲目追求大排量的消费行为,从而有效带动节能减排。就这一点而言,车船税实行阶梯式征收大有裨益。
不过,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车船税改革牵涉多个方面,除了推动节能减排、增加财政税收的国家利益外,汽车行业、消费者的个体利益也不容忽视。一方面,汽车是关联度很高的支柱产业,不仅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还可以拉动内需;另一方面,汽车产品是人们享受小康、走向现代文明、过上有尊严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阶梯式车船税的出台,不能“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而是需要通过各方利益的充分博弈,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首先,“抓大放小”应建立在税负总额不变的基础上。目前披露的车船税改革方案是,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负减轻,主体乘用车车型税额适当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税负则大幅增加。
然而,实际上国内1.0升以下车型在整个乘用车销量中仅占5%左右的份额,1.0升至1.6升排量车型才是真正的销售主力,市场占比超过六成。这不免给人一种假“节能减排”之名,行“变相涨税”的感觉。在我国汽车税负已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任何关于税收的风吹草动,都会对处于市场敏感期的汽车产业造成不小的影响。阶梯式征收车船税,应在税收总额不变甚至有所降低的基础上,将税负更多地由小排量车主向大排量车主转移,实现权责对等,而不应是集体式的“水涨船高”。
其次,按排量征税方案有待细化。与排量挂钩征税,并非一“挂”了之。车船税属于财产税范畴,应当基于其价值来征收。同样是2.4升,奔驰和奇瑞的价值相差很大,按照同一标准征税显然是不公的,也违背了财产税的本意。再者,车辆在使用中,价值会随着折旧等因素不断变化。第一年花20万购买的车,用上几年可能就只值10万了,如果再按20万的标准征收车船税也是不合理的。车船税法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实际因素,进一步细化征税方案,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此外,车船税改革要注意与其他政策的配套衔接。去年,为了鼓励汽车消费,推动“节能减排”,政府对1.6升以下排量车型减免购置税,促进这一排量区间车型销量大涨。在减免购置税鼓励消费的同时,却提高1.0升至1.6升排量车型的车船税,无疑是自相矛盾。对此,车船税法必须作出积极回应,拿出令人信服的处理意见。
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有句名言:“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革是一门艺术,需要“技术含量”。出台“阶梯式车船税”的过程,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只有兼顾各方利益,找到政府与社会的利益结合点,才能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实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