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向社会全文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截至11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和40封群众来信。全国31个省区市及港澳台地区的公众踊跃表达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已对社会公众的意见归纳整理,并将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反馈。社会公众对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发表了许多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5方面:
“车船税性质应进一步明确”
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车船税的性质,提出草案说明将车船税的基本性质确定为财产税,同时对乘用车按排气量计征税款,附带了节能减排的功能,应当处理好车船税这一税种所应承担的功能。
有些意见建议,车船税如果界定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税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并应考虑车船的折旧和价值递减因素。
有些意见建议将排气量和价格结合起来作为计税依据。
“税负结构应进一步调整”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了阶梯式的税额结构,总的设计有其合理性,但有些档次的税额较重。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气量乘用车的税额,这些车辆只占乘用车中较小的比例,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有些意见提出,国家过去两年曾出台政策,鼓励群众购买1.6排量以下乘用车,对这类的税额也应降低。
很多意见反映,排气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是城市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草案不应将这类车的税额提高,要求降低或维持现行税额。有的意见认为,对3.0以上排量的乘用车,草案规定的税负太轻,建议进一步加重。还有一些意见提出,建议降低汽车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汽车使用环节的税负,以燃油税代替车船税。
“车船税减免应科学合理”
有些意见提出,现在电动汽车、油电混合性动力汽车属于清洁能源,是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建议明确规定免税。有些意见提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污染严重,不应享受减免。
“既保证税收又方便百姓”
有些意见提出,应处理好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责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征收的关系。
建议把提交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而不是车辆年检合格后,因为未缴车船税就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有的建议开发在全国统一使用的软件,保证并实现扣缴义务人代收信息与公安车管部门车辆信息的对接,实现税务、车管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既保证国家税收,又方便百姓。
“游艇纳税应直接列入”
有的意见提出,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车船税法应将游艇直接列入税目税额表,不宜再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