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召回,再“三包”?
“与其讨论‘三包’出台的可行性,不如在汽车召回制度上下功夫。”中汽协副秘书长叶盛基认为,建立健全召回制度是实施“三包”的基础,否则就是本末倒置。
“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有质的区别,汽车召回解决的是产品设计不符合技术法规基本要求,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或隐患问题;汽车产品‘三包’解决的是一般质量缺陷和厂商质量承诺与服务问题。显然,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叶盛基说。
自2004年,我国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还从未有一起召回属于“指令召回”,由于一些企业以技术保密为由,拒绝调查,还有一些企业不按照召回程序对召回汽车维修及改进,使得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饱受质疑。
“如果我国汽车召回工作做得好,大家对‘三包’出台的迫切性就不会这么突出。”熊传林说,因为“三包”所涉及到的问题大都是生命攸关,而这些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已经通过召回制度得以解决。
对于中汽协阐述的汽车“三包”与召回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南辰并不认同。他认为,“三包”侧重的是消费者个体权益,而召回侧重的是公共安全利益,两者都是确保消费者权益必不可少的法规,实施顺序没有先后。
事实上,汽车“三包”法规在国际市场中确实没有先例,正是由于汽车产品的复杂性,像美国、日本等汽车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都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划来解决消费者与汽车厂商的纠纷。
即便多项措施仍未奏效,成熟的召回制度还会是欧美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正因如此,“三包”法规在欧美国家并没有市场。
中汽协也基于以上经验,建议分步实施“三包”,首先强化并规范、完善“包修”,进而逐步探索实施“包退”、“包换”,待各项环境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全面推进实施“三包”。至于汽车“三包”法规能否在今年顺利出台,中汽协不愿正面回应。
由于汽车产品的复杂性,成熟国家都通过严格的法规和行业规划来解决消费者与厂商的纠纷。
纽约州的相关法规规定,新车购买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约2.9万公里)之前,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向经销商反映问题之后的最多27天内,厂家必须启动车辆维修工作,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款或更换新车。
1994年颁布的《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由于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了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则。而日本汽车工业协会也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以便客观、公正地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