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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公众对校车安全条例意见【2】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2-01-17 09:06:55     编辑:贝尔  
导读: 12月11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许多意见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对建立健全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很有必要。

  六、关于校车使用许可

  多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使用应当符合保障安全的条件,经依法审查取得使用许可的规定表示赞成,同时提出以下主要意见:

  1.关于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有的建议,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的车辆才能作为校车使用,禁止将改装车辆作为校车。有的建议,将学校使用校车的必要性作为许可条件,没有必要开行校车的学校申请校车许可的,不予许可,不能满街都是校车。有的建议规定校车应配置保障安全的技术设备,如GPS定位系统、车内监视设备、行车记录仪以及其他相应的安全器具。还有的建议明确规定校车乘客责任保险的最低投保额。关于校车最高使用年限问题,不少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不得超过8年的规定过严,特别是对专用校车更不合适。专用校车设计标准高,安全性能好,价格也比较贵。每天除了接送几趟学生外,其余时间基本闲置,多数专用校车一年跑不到2万公里,有的甚至只跑几千公里,使用8年后车况仍然较好。如果8年就不能继续使用,会造成很大浪费。有的意见则认为,8年的规定还不够严格,不足以保障安全,建议进一步缩短校车使用年限。

  2.关于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程序。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先经教育部门审核,再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的规定。有些意见则不赞成由教育部门先行审核,认为教育部门不熟悉车辆管理情况,没有办法出具审核意见,建议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有的建议应先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再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校车标牌。

  七、关于校车驾驶人

  普遍认为,校车驾驶人的素质和驾驶行为是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赞成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对于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意见:

  1.关于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还不够严格,应更严格一些。如:将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改为“5年以上”;将年龄不超过60周岁改为不超过50周岁,并规定年龄下限,太年轻了不行;要求校车驾驶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卫技能;增加对校车驾驶人心理素质的要求;校车驾驶人必须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责任事故,等等。有些意见则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太严,在很多农村地区实际上不可行。农村有A本(大客车驾驶证)的人本来就很少,这些人大多可以找到报酬较高的工作,有的月工资在8000元以上,而开校车不可能有那么高的收入,有的地方月收入还不到1000元。再把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提得这么高,农村到哪里去找校车驾驶员?校车驾驶人只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就可以了,保证安全关键是要有责任心。其他方面的条件过于严苛,没有多大意义。

  2.关于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程序。不少意见不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申请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应先经教育部门审核,再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驾驶校车签注手续的规定,认为教育部门是管教育的,没有管理驾驶员的经验和能力,也不掌握驾驶人的相关信息,规定由教育部门先行审核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增加了管理环节,容易导致责任不清。建议直接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查。

  八、关于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对于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1.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多数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条例的“亮点”,对于保障未成年学生集体乘车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孩子、礼让校车的文明风尚。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执行保障措施。有些意见则提出,这些规定是效仿国外的,不符合我国国情。农村没有公交车道,也很少有交警执勤,这些优先权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则会加剧交通拥堵。校车有了特权,还可能导致驾驶人的责任心降低,反而会不安全。路上校车遇到救护车、消防车,究竟谁让谁,也成了问题。有的意见建议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如对校车停车时后方车辆停车等待的问题,可分别规定:校车停车的道路同向有多条车道的,紧邻校车停车车道的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其他车道的车辆不必等待;或者规定,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谨慎驾驶,低速通过。

  2.关于校车限速。有些意见赞成限定校车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并建议在设计、生产环节采取技术手段限制校车的最高时速。有的意见建议进一步降低校车最高时速,如限定为50公里或者40公里。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和其他车辆一样,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就可以了。将校车最高时速限制为60公里太死板,可操作性不强,也不完全符合实际,比如校车在高速公路上限速60公里反而不安全,还影响通行效率。有的建议规定校车在高速公路上的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

  九、关于保障校车乘车安全

  主要有三方面的意见。

  1.关于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规定,认为学校指派的人员熟悉学生情况,和学生沟通交流比较方便,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随车照管工作,也便于学校对这些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教育和培训,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有利。有些意见则不赞成都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认为学校编制紧张,教师的工作压力本来就很大,在学生上学前和放学后还要兼做随车照管人员,难以承受,会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在学校有多路校车的情况下更是这样。建议明确规定,学校自备的校车,可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向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租用的校车,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或者由学校与校车提供单位协商约定由谁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2.关于禁止校车超载。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的规定,认为当前校车严重超载的现象普遍,给校车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学生重大伤亡,必须严格禁止校车超载,并加大对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有些意见则认为上述规定不太现实,也不完全合理。目前在用的许多校车都是按照成人标准核定载客人数的,不符合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和幼儿身高、体重的实际情况。一个座位上完全可以坐两到三名幼儿和小学生,一人一个座位反而不安全。从实际情况看,超载并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城市的公交车每天都在超载。如完全禁止校车超载,校车只好提高车速,增加运行次数,这样安全风险更大。建议规定一个允许超载的合理范围,或者根据小学生、幼儿的实际情况合理核定校车载客人数。

  十、关于法律责任

  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还应进一步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吊销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客运经营许可,对校车驾驶人终身禁驾,撤销校长职务,解聘教师和随车照管人员,开除相关人员公职等,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有些意见则不赞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责任,认为实际中的主要问题不是处罚不够重,而是监管不到位。如能确保监管执法到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足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如不能有效解决监管执法问题,规定多重的法律责任也没用。也有些意见认为,目前危及校车安全的主要问题,如超速、超载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本条例没有必要另作规定,也不应作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十一、关于实施过渡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级政府的规定使用非专用校车。对于规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普遍表示赞同。但对过渡期的具体期限,有不同意见。有些意见认为,3年过渡期的规定符合实际,表示赞成。有些意见则认为,3年过渡期太长。只要政府下决心整治,并加大对专用校车生产和配置的支持力度,是可以在短期内达到要求的。建议将过渡期缩短为1-2年。有的建议2012年9月1日前专用校车要全部配齐。也有不少意见认为,3年过渡期偏短,很多地方3年内更换专用校车有困难;而且设置过渡期不能只考虑车的问题,还应考虑路的问题。一些贫困山区现有公路技术条件无法通行专用校车。要解决路的问题,3年时间显然不够。建议将过渡期延长到5年或更长。

  此外,各方面还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建议,主要有:专用校车的车型应当多样化,不要都是大型车,以适应不同地方特别是山区的道路状况;应公示校车生产企业名单及其生产的车型,便于学校和幼儿园选购;要求随车照管人员与学生的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的规定不现实;应禁止驾驶员在校车上抽烟和接打手机等;应增加规范校车收费的内容等。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对公众的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

关键字:校车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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