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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IPO及初步询价公告【2】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2-05-15 09:36:54     编辑:索菲亚  
导读: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IPO及初步询价公告

  (三)定价及锁定期安排

  1、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以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拟申购价格为基准,同时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属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以及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于2012年5月29日(T-1日)在《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中披露。

  2、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对发行价格的合理预期、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和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2年6月1日(T+2日)在《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确定的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人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及对应的估值水平、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指标,以及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

  3、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2年5月30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2年5月31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及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回拨后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最终配售比例=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下申购获得足额认购后,如果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高于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的2倍(含2倍)至4倍(含4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若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高于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超过4倍(不含4倍),则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比例进行配售;上述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仍然认购不足的部分,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三、初步询价及路演推介安排

  (一)初步询价安排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询价对象应到上交所办理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1、配售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2年5月15日(T-11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投资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

  3、配售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时,须同时申报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申报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对应的报价部分为“有效报价”。申报“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如配售对象申报的价格中没有“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4、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5、询价对象在参与初步询价时,应明确列示下属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2年5月16日(T-10日)至5月25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未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将不具备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发行的资格。配售对象已报备关联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须在初步询价截止日2012年5月25日(T-3日)15:00前通过申购平台修改报备账户信息。

  每个配售对象最多可填报3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最高申购价格不得超过最低申购价格的120%,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三个拟申购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9,600万股,同时每一个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均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24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24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20万股的整数倍。

  例如: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三个报价分别为P1、P2、P3(P1>P2>P3),3个价位填列的拟申购数量分别为M1、M2、M3,则:

  (1)P1应小于或等于P3×120%;

  (2)M1、M2、M3中的任一数均大于或等于240万股,且超出部分为20万股的整数倍;

  (3)M1+M2+M3应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9,600万股。

  7、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时,申购数量之和不得低于“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即9,600万股。

  例如:假设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为P,在累计投标阶段:

  (1)若P>P1,则该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下发行;

  (2)若P1≥P>P2,则该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最高数量为2.0×M1;

  (3)若P2≥P>P3,则该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最高数量为2.0×(M1+M2);

  (4)若P3≥P,则该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M3,最高数量为2.0×(M1+M2+M3)。

  且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下发行数量9,600万股。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9、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时,可以在对应的价格区间内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1笔),并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并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0、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符合要求的报价(指初步询价中配售对象的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止发行后,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重新启动发行工作,将向证监会提交前次发行至再次发行期间的重大事项报告及承诺函,并提交新的发行方案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经证监会审核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方可启动发行工作。

  发行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三)定价及锁定期安排

  1、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以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拟申购价格为基准,同时参考发行人基本面、所属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以及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于2012年5月29日(T-1日)在《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中披露。

  2、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对发行价格的合理预期、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和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2年6月1日(T+2日)在《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确定的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人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及对应的估值水平、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指标,以及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

  3、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2年5月30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2年5月31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及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回拨后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最终配售比例=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下申购获得足额认购后,如果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高于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的2倍(含2倍)至4倍(含4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若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高于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超过4倍(不含4倍),则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比例进行配售;上述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仍然认购不足的部分,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三、初步询价及路演推介安排

  (一)初步询价安排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询价对象应到上交所办理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1、配售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2年5月15日(T-11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投资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

  3、配售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时,须同时申报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申报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对应的报价部分为“有效报价”。申报“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如配售对象申报的价格中没有“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4、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5、询价对象在参与初步询价时,应明确列示下属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2年5月16日(T-10日)至5月25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未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将不具备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发行的资格。配售对象已报备关联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须在初步询价截止日2012年5月25日(T-3日)15:00前通过申购平台修改报备账户信息。

  每个配售对象最多可填报3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最高申购价格不得超过最低申购价格的120%,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三个拟申购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9,600万股,同时每一个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均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24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24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20万股的整数倍。

  例如: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三个报价分别为P1、P2、P3(P1>P2>P3),3个价位填列的拟申购数量分别为M1、M2、M3,则:

  (1)P1应小于或等于P3×120%;

  (2)M1、M2、M3中的任一数均大于或等于240万股,且超出部分为20万股的整数倍;

  (3)M1+M2+M3应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9,600万股。

  7、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时,申购数量之和不得低于“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即9,600万股。

  例如:假设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为P,在累计投标阶段:

  (1)若P>P1,则该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下发行;

  (2)若P1≥P>P2,则该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最高数量为2.0×M1;

  (3)若P2≥P>P3,则该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最高数量为2.0×(M1+M2);

  (4)若P3≥P,则该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M3,最高数量为2.0×(M1+M2+M3)。

  且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下发行数量9,600万股。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9、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时,可以在对应的价格区间内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1笔),并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并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0、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符合要求的报价(指初步询价中配售对象的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止发行后,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重新启动发行工作,将向证监会提交前次发行至再次发行期间的重大事项报告及承诺函,并提交新的发行方案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经证监会审核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方可启动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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