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沈阳市公安局在“服务民生服务发展动员部署会议暨警民恳谈会”上推出了为民生服务、为企业服务的二十项新举措。
昨日,沈阳公安交管部门又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的举措给出了进一步详细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具体的情形就是,在通常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下、不记分,未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并能够当场消除违法状态,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交通违法分两类
1.动态交通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如:驾驶机动车时未关好车门、车厢的;在城市道路驾驶机动车未系安全带的;驾驶机动车时手持移动电话通话的;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情节轻微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在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视线的物品;驾驶证丢失、损毁或驾驶车辆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等。
2.静态停车交通违法行为
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民警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在主次干道以外街路不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不在指定泊位内停放且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民警将对违法行为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法律依据,提出警告,驾驶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