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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起草人:酒后驾车应单独入罪

文章来源:     2009-08-19 11:12:20     编辑:酷车369  
导读:

《道交法》起草人:酒后驾车应单独入罪

张柱庭

《道交法》起草人:酒后驾车应单独入罪

王顺安

齐鲁晚报8月12日报道近日,酒后驾车撞人案件在各地接连发生,如何根治酒后驾车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修改相关法律、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成本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本报记者专门赶赴北京,采访了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工作的两位教授张柱庭和王顺安,请他们剖析了酒后驾车背后的深层原因和修法可能。

人物简介

张柱庭,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研部主任、法学教授、比较经济特约研究员,北京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宣部、司法部全国先进法制工作者。

曾在地级市市委及政法系统工作,处理过许多疑难案件。现在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常任嘉宾。参加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写的法学大型工具书《百法全书条文释义》等编写工作,主要著作有《交通法教程》、《交通法概论》、《道路交通法概述》等。

近日频发的酒后驾车伤人事件,引起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之一、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张柱庭教授的关注。同其他人关注的角度有所不同,他关注的重点是酒后驾车背后的深层原因。10日下午,记者在北京见到了张柱庭教授,并就有关问题对他进行了采访。

谈变化

以前与现在关注点不一样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生命价值就体现出来了,人们对于生命、健康等的关注也就高于对物质价值的关注了。”张柱庭说,在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人们对机动车问题的关注度高是必然的。

在张柱庭教授看来,“酒后驾车”并不新鲜。他说,十几年前就有引发全国关注的酒后驾车典型案例,比如,1997年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原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把人拖挂在车下狂奔1500米,此案曾被全国关注,是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1998年湖南株洲市金狮啤酒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赵湘杰酒后驾车,在不到900米的距离内连续肇事三起,将两人撞伤、一人撞死后扬长而去,此案也曾备受关注。

“但关注之后就过去了,现在为什么酒后驾车再次引发关注呢?”张柱庭说,这个原因值得思考。在他看来,现在关注酒后驾车和过去关注酒后驾车的背景已经不一样了。他说,以前关注酒后驾车,往往关注的是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借交通事故的处理来反映社会问题,而现在则是在汽车时代到来的情况下,人们关注的是酒后驾车这一现象本身。

在张柱庭看来,机动车有两个发展阶段:一个是物质交通阶段,一个是精神交通阶段。在物质交通阶段,人们注重的是享受机动车带来的方便和快捷;而在精神交通阶段,人们注重的则是机动车的交通安全和舒适程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汽车时代的到来,现在已经进入精神交通阶段。”张柱庭说。

“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生命价值就体现出来了,人们对于生命、健康等的关注也就高于对物质价值的关注了。”张柱庭说,在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人们对机动车问题的关注度高是必然的,因为人们的出行频率以及驾驶员和行人之间角色的互换频率都是以前无法想象的。

谈争议

交通文化与酒文化起冲突

由于美国的交通法律和交通文化都已经成熟,不会像我们今天这样还在就如何处罚进行争论,“这是我们交通法律、交通文化更新速度慢、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有缺失的表现”。

在张柱庭看来,酒后驾车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文化问题。张柱庭说,酒后驾车的背后是两种文化的冲突,即交通文化与饮食文化(具体讲是“酒文化”)的冲突,因而如何处理酒后驾车就体现了两种文化“谁优先”的问题。

张柱庭说,交通文化的核心是“安全”,而当饮食文化与交通文化冲突时,交通安全文化理应优先于饮食文化,全社会应该树立“安全”优先的文化原则。在有的国家,向开车的人卖酒也是要被追究责任的,这就是交通安全文化优先的体现。而我们常见的供酒者、劝酒者基本就没有树立交通安全优先的文化。因而治理酒后驾车,不仅仅是调整立法的问题,更要在全社会树立安全文化优先的原则,进而才能解决各种文化冲突时排序的问题。

在张柱庭看来,现在之所以出现对于酒后驾车如何处罚的争议,原因之一就在于“交通法律和交通文化的滞后”。张柱庭说,由于美国的交通法律和交通文化都已经成熟,一旦出现酒后驾车的情况,就会有已经成熟的机制予以处理,而不会像我们今天这样还在就如何处罚进行争论,“这是我们交通法律、交通文化更新速度慢、适应新情况新问题有缺失的表现”。

张柱庭说,酒后驾车的背后是深层次的文化冲突,因而应该引导人们树立新的文化观念,让大家自觉服从“ 安全”,加强自律,从而真正解决酒后驾车等违背交通安全的问题。

谈公平

宝马撞人和QQ撞人并无二致

“交通事故只是交通文明的一个副产品,随着我们交通文化的成熟,这个问题应该能得到顺利解决。”

张柱庭说,包括道路在内的公共交通设施,无疑应该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因而在汽车时代到来之后,如何实现公共产品分配的公平性必然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宝马车撞人和QQ 车撞人有什么不一样吗?”张柱庭认为,人们更关注的其实是社会公共产品使用公平性的问题,飙车者无疑是对公共产品的滥用,从这个角度关注无疑是理性的。

在张柱庭看来,酒后驾车值得关注的不应该是车主的身份或汽车的品牌,而应该是如何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从而保证公平。他说,有钱人买车,必然会占用较多的交通公共产品,而买不起车的人也就必然难以更多地占用公共产品。“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防止有车人对交通公共产品的滥用。”张柱庭说,占用较多公共产品的开车者,其承担的公共责任也就越重,一旦行为违法,其所承受的违法成本就应该更重。

张柱庭还认为,网络和舆论对于具体个案的关注,不应该形成声势对司法施以影响,也就是说,对司法应该是“监督”而不是“左右”,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对当事者的新的不公。“公众应该去影响的是立法,而不是司法。”张柱庭认为,公众真正去关注的应该是立法,通过对人大代表及人民代表大会的影响来修正法律,形成确定的法律规则,让法律公平得以实现,而不是影响个案的判决。

“交通事故只是交通文明的一个副产品,随着我们交通文化的成熟,这个问题应该能得到顺利解决。”张柱庭说。

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诞生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8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自起草工作开始到正式发布,前后整整经过了10年的时间。在起草的10年中,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状况的变化和机动车的不断发展以及道路交通管理政策措施的不断调整,草案的内容也不断更新 ,前后易稿几十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

酒驾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一般的酒后驾车处暂扣驾驶证1至3个月,并处200至500元罚款;如果是醉酒后驾车的,则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驾驶证3至6个月,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如果驾驶的机动车辆属于营运性质,则饮酒后驾车的,处暂扣证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另外,1年内有上述规定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人物简介

王顺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963年出生。研究方向刑法。社会兼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中国犯罪与矫正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劳动教养学会理事,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主要著作有:《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主编)、《 中国预防犯罪通鉴 》(上、下卷,主编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与对策》(主编之一)、《中国治安管理法学》(主编之一)、《西方社会病》(副主编 )等多部著作。

依现行法律,若驾驶员酒后驾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就不属于犯罪而只能归于行政处罚的范围,而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也仅是拘留15天。对此,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称,汽车时代来得太快,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日益增多,依目前形势看,现行法律对于酒后驾驶处罚太轻,可以考虑将酒后驾驶单独入罪。在汽车时代迅猛到来的现在,相关法律也应该作出修改。

谈现状

规定拘15天是没办法的事

“这样规定肯定偏轻,但没有办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管理法规,它不能超越当时的治安处罚条例。”

8月10日上午,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附近的一个小区里,记者见到了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的王顺安教授。在谈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时,王顺安教授明确表示,“这样规定肯定偏轻,但没有办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管理法规,它不能超越当时的治安处罚条例。”

王顺安教授介绍,在当时,规范行政处罚的治安处罚条例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也就是拘留(15天以内)。“即便是现在,行政管理性法律所规定的处罚,也不能超越200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在它里面‘ 顶格’的处罚仍然是拘留。”王顺安教授说,这样看来,对“酒驾”处罚偏轻的责任就不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了,因为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也已经是“顶格”了。

在王顺安教授看来,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车现象普遍的一个原因。他说,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和生命意识。“加重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不仅要追究治安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否则,随意违法的行为就难以治理。”王顺安教授说。“可以把终身禁驾引入到法律中,但处罚要有个梯度,不能因为一次轻微酒后驾驶就终身禁驾了。”

谈罪责

酒驾不亚于持刀伤人

依照日本的法律,酒后驾驶即便是造成他人轻微伤,也要进行入罪处罚,因而日本就有了专门的交通肇事监狱。

王顺安教授认为:“从现在的社会危害性来说,酒后驾驶不亚于持刀伤人。”“我赞成将酒后驾车入罪,但具体罪名是什么还不好说。”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

“把酒后驾驶入罪,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但目的并非是仅仅让违法者受到惩罚,更在于提高全社会的生命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王顺安教授说。依照日本的法律,酒后驾驶即便是造成他人轻微伤,也要进行入罪处罚,因而日本就有了专门的交通肇事监狱。

虽然赞同将酒后驾车入罪,但王顺安却有着更为深入的思考,他赞同把酒后驾驶单独定罪,而且不应当一定要等到“严重后果”出现以后才定罪处罚。而现在却是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危害社会安全罪进行处罚。但他还认为,酒后驾驶入罪,应该对“酒”的内涵外延予以明确,并对入罪饮酒的量进行严格限定,还要有科技的及时跟进,准确判断驾驶人员的饮酒量。

“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危害他人而故意为之,这不应该算是过失,而是故意的一种。”王顺安教授说,即便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按属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处罚就明显偏轻了,而如果按照危害社会安全罪处理的话,则又偏重,“按照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酒后驾车应该单独入罪。

谈起草

当初立法是“杀富济贫”

处罚酒后驾车主要还是靠刑法,而“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还不是真正的汽车时代”,因而不可能对酒后驾车对今天的危害有充分的认识。

说起当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起草过程,王顺安教授依然印象深刻。“当时查阅了大量资料,而且是数易其稿。从这几年法律实施的效果来看,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王顺安说,“但现在来看也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当时私家车没有这么多,这几年社会发展太快,工业化、城市化进展迅速,道路网络化程度也更高了,汽车时代迅速到来。”王顺安说,“当时立法的时候虽然也提到过,但没想到来得这么快。当时主要考虑和关注的还是一些道路交通技术管理的东西。”

王顺安说,处罚酒后驾车主要还是靠刑法,而“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还不是真正的汽车时代”,因而不可能对酒后驾车对今天的危害有充分的认识,“当时的私家车还是非常少的,车辆当时仍然归属于单位。”

“时代变化太快了,今后立法中,在注重立法技术、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还应考虑本国发展中的加速度因素,让立法更具有前瞻性。”王顺安说。

2003年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而实施不久后其涉及到机动车主和行人利益平衡的第76条便引发了强烈的争议,到2007年便进行了修改。王顺安教授说,当初的第76条,还是“杀富济贫”的思路,以为车主强势,而行人弱势,因而对驾驶人员的利益照顾不够,而在私家车激增的情况下,当然就要进行修改了。

谈建议

治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

“不能因为过节、结婚等原因 ,就对酒后驾车的人网开一面,该处罚还是要处罚,严格执法就打消了人们的侥幸心理。”

“治理酒后驾车,不能单纯指望一部法律,而是应该综合治理。”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这不仅应该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生命意识”,还要调整法律系统做好衔接。“法律之间要相互衔接,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要相互衔接,做到宽严相济,处罚也要有梯度。”王顺安说,他认为需要调整的不仅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不能因为过节、结婚等原因,就对酒后驾车的人网开一面,该处罚还是要处罚,严格执法就打消了人们的侥幸心理。”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严格的执法对于有效治理酒后驾车意义非凡。

“我们的立法观念、立法技术和法律法规都要进行调整,使我们的法律观和犯罪观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要做好各项法律之间的衔接,必须在立法中实现“ 开门立法”,而不应该继续进行“本位立法”、“ 关门立法”,“ 也可以学习日本的做法,在行政管理法中附上刑法条款,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足够的威慑作用,特别是涉及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海关税务等方面的法律”。

另外,在王顺安教授看来,交通管理滞后也是造成酒后驾车事故频发的因素。他说,工业文明是建在汽车轮子上的,汽车时代迅速到来之后,如果交通管理跟不上,那么人们的人身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在中小学驻地、村口、闹市区等的交通标志应该更加明确。”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关键字: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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