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近日出台并提请汕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在多方面都体现了“公交优先”的要求,并保障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经营者若有四种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在规划调控、线路设置、设施用地和建设、道路优先使用等方面具体体现“公交优先”的要求。将对公交实行经济补偿、补贴制度落到实处,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按运营成本给予经济补偿,对经营者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贴。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是不按规定收费的;二是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三是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通风换气设施的;四是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另外,车辆在客运中发生故障、行车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乘客要求退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退还车费或者出具退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