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长途客车来京的河北人邢某,在京开高速公路上下车后被撞身亡。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
据邢某的家人介绍,2009年6月15日,邢某乘坐河北的一辆大客车从河北赵庄来京。在大兴区京开高速公路进京方向大兴工业区出口南侧,邢某下车后不久,被刘某驾车撞倒当场死亡。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30%责任,邢某负事故7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邢某的死亡与被放置到高速公路上有直接关系,因而判决大客车车主闫某赔偿邢某家属13万余元,其所属的沧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沧州运输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该运输集团以邢某身上没有车票为由,不承认邢某曾乘坐了其公司的客车。另外,其辩称邢某当时已下车,即使双方有承运关系也已经结束,邢某不是“乘车的邢某”而是“步行的邢某”,他的死亡是交通事故所致。
法院发现,大客车到达事发地点的时间及其卸载乘客的时间,与邢某被撞的时间相符合,因而认定邢某乘坐了该大客车。由于大客车将邢某卸载到全封闭的高速路上,因而应对邢某被撞身亡的事情负责,因而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