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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拟10月下旬举行听证会 呼之欲出

文章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1-09-27 14:56:30     编辑:安宁  
导读: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简称《规定》), 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立法听证会。《规定》要求,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其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头条配线上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简称《规定》), 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立法听证会。《规定》要求,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其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头条配线上的产品。

  《规定》指出,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若消费者要求退货,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规定》强调,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且这种情况下,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若发生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是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符合规定更换、退货条件而答复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实际上,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将当时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当时曾有传闻,汽车“三包”要在2005年的“3·15”之前实施,但之后一直没有下文。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和2004年的草案相比差别不是太大,若要实施还有许多细节需要明确。如退货之后的一些操作上,意见稿表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是其他诸如保险、上牌等如何处理,意见稿则没有涉及,只是笼统的表示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据了解,汽车已经成为2010年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根据中消协的说法,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51.1%,创历史新高。其中,因汽车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五成。

关键字:汽车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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