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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二稿 折旧费等问题未解决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2-01-17 09:04:02     编辑:贝尔  
导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经过数次讨论、酝酿了七年之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昨天公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去年9月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的第一稿刚一公布,就引起极大的关注和讨论。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经过数次讨论、酝酿了七年之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昨天公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去年9月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的第一稿刚一公布,就引起极大的关注和讨论。

  人们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三包有效期和退货时间,以及退换车的实际操作难题这两点上。那么,这次意见稿,与之前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动?

  责任归属有了明确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就是大家俗称的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稿出台的第一时间,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大家普遍认为新规定较第一稿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第一稿中,并不十分明确的责任归属,以及当汽车发生质量问题时,“裁判”角色谁来充当等焦点问题这一次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汽车专家贾新光:这个稿子依然还会有争议,但我认为,第一轮争议中比较焦点的问题它都吸收进来了。特别是突出了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销售者再和厂家去要求补偿。原来争议比较大的“谁来做裁决”的问题,它现在讲要建立一个专家库,也明确了质检部门负责处理争议。

  从三包有效期限来看,新一稿的规定是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五万公里,与之前相比略有提高。同时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天(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以退货,而之前的规定是30天。这样的一些规定对消费者有了进一步的保护。

  虽然新的征求意见稿做了不少的改动,但争议仍然存在。比如很多人认为三包责任不能仅仅由销售者承担,而应该由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

  一直致力于汽车维权的张维云律师表示:三包责任既然是解决产品质量的一部分的问题,你单单写上销售者依法承担,这和上位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都是有矛盾的。

  高额折旧费与重计三包期仍存争议

  日前,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城市消协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针对汽车三包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但在新稿中,这一费用仍然被保留,这就意味着因质量问题退换汽车却要被收取高额折旧费。

  张维云律师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比如说车价款是20万的车,跑上五万公里,按极限来算,取最低的系数0.5%的话,就是五万,我觉得有点高。

  对于关键零部件和总成更换之后是否可以重新计算三包期的问题也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张维云律师表示:在三包期内,主要总成和系统更换的,应该重新计算三包期,如果这样将来对消费者就比较有利了。在美国和欧洲,对汽车的主要总成和系统的三包期必须要单独列,而且是要高于汽车的三包期的。

  虽然人们对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汽车“三包”规定的还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同意见,但经历了十年磨一剑的曲折之后,它终于呼之欲出,其中很多积极的变化充分体现了相关部门对于解决汽车三包问题的决心。据了解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月10日,您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来参与意见反馈。

关键字:汽车“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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