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9日晚,在温州永嘉县瓯北镇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车主汤先生驾着小轿车,迎面看到了一个黑影,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黑影撞了上来,汤先生急忙下车查看,发现事故的受害方身份有点特殊,居然是一头藏獒,藏獒撞车后伤势严重而死亡。
事后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汤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藏獒主人周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款争议较大,经交管部门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夏先生将肇事司机汤先生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永嘉县人民法院。夏先生诉称,自己为该藏獒支付购买款37000元、饲养费41100元、运费1500元、疫苗费5000元,合计84600元。现要求车主汤先生赔偿其上述各项损失7614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由于夏先生提供的藏獒购买款37000元并不足以证明狗的价格,而国内藏獒价格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且目前并无权威的鉴定机构能对藏獒价格进行认定,致使藏獒身价几何并无一个权威说法。而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车撞狗事故又不同于车撞人,宠物犬受伤系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夏先生合理损失。同时,夏先生诉求中的疫苗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没有实质证据加以证实。
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夏先生财产损失11000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三责险赔偿9000元),肇事车主汤先生则同意赔偿周先生财产损失3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