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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洪:推行汽车召回保险制度

文章来源:     2011-03-07 11:22:18     编辑:安宁  
导读: 2011年,我国施行汽车召回制度已进入第8个年头,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为汽车召回管理设立的专业网站中“召回公报”资料显示,自2004年6月18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发生210余起召回。整车厂家及零部件厂家均面临着因汽车召回所带来的巨大风险,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有必要从零部件企业逐步推进汽车召回相关保险,建议在汽车召回制度中增加汽车召回保险的内容。

一、背景

       2011年,我国施行汽车召回制度已进入第8个年头,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为汽车召回管理设立的专业网站中“召回公报”资料显示,自2004年6月18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发生210余起召回。整车厂家及零部件厂家均面临着因汽车召回所带来的巨大风险,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有必要从零部件企业逐步推进汽车召回相关保险,建议在汽车召回制度中增加汽车召回保险的内容。

二、必要性

(一)对汽车召回所带来的高风险有必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从国外和国内分两个方面看,缺陷汽车召回将会成为汽车产业“常态”。

       1、国外汽车召回率高。在全球范围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案例不胜枚举。甚至是巨量召回案例也不鲜见,一次50万甚至100万辆的召回,通用、福特、大众、丰田、本田、日产、三菱等知名企业赫然在列。其中,2004年至2006年间,丰田召回数与销售台数之比为99.86%,本田148.83%,日产51.07%,三菱则高达1159%。

       2、国内汽车召回案例逐年上升。2009年,国内已经进行了近50余次规模大小不同的汽车召回,涉及车辆1,304,615台。《2004年6月—2009年12月召回汽车统计数据》(见下表)显示,从2004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以来,至今总计召回缺陷汽车317万台,涉及50多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近200种车型,召回次数达207次。其中,国产车共召回86次(296.84万台),进口车121次(20.17万台)。从2006年开始,国内生产车辆的召回台数的年均增长率持续走高,召回次数的年均增长率一直保持在20%以上。其中,被召回的国内生产车辆占召回车辆总数的90.58%,进口车仅占9.42%。

《2004年6月—2009年12月召回汽车统计数据》

(04年6月~09年12月) 国产汽车召回统计 进口汽车召回统计

年份 召回数量(台) 召回次数 召回数量(台) 召回次数

2004年合计 298,312 6 29,610 7

2005年合计 26,704 4 31,121 23

2006年合计 279,215 14 56,925 26

2007年小计 603,901 16 1,141 14

2008年小计 487,103 20 51,517 27

2009年小计 1,273,192 26 31,423 24

2004年~2009年合计 2,968,427 86 201,737 121

(二)在汽车召回事件上厂家将面临巨大风险

       据分析,汽车召回数量增加的原因来自多方面:从汽车设计、零部件制造、组装,直到最后的检测都可能出现问题,尤其是新开发的车型在技术上越来越复杂、整车厂选择越来越多外部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等。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可以预计,汽车召回事件的发生频率将越来越高,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除品牌损失外,每次缺陷汽车召回一次的花费颇为惊人,对企业影响很大,如因零部件缺陷导致召回的,最终责任将追溯到相应的零部件厂商。据统计,自2004年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以来,因汽车零部件缺陷而发布的比例平均占到30%。由于每次召回一般涉及巨大金额,而零部件厂商一般规模都不大,仅仅一次的召回都可能引起零部件厂商资金断裂进而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广大零部件厂商有必要通过保险等方式来分散召回风险。

(三)汽车产品缺陷关系到公众安全

       如汽车缺陷产品未及时得到处理,将危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基于此,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要求整车厂家应主动响应召回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汽车产品的缺陷,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社会公众安全。伴随着召回事件的频繁发生,整车厂家及零部件供应商应重视召回事件所带来的风险;而且随着中国法律法规的日渐成熟和国内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国产车厂商与国外汽车厂商一样,都需要从“客户第一”的角度出发正视召回问题,寻找科学规避召回风险的方法。

三、可行性

(一) 汽车召回的风险属于可保风险,可以通过保险产品转嫁。

       从保险学中可保风险的定义来分析,汽车召回虽然是一种巨大的风险,但是它属于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即非投机性(纯粹性)、偶然性、意外性、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以及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汽车被召回的风险满足以上所有条件:第一,该风险不是投机的,是纯粹风险。一旦发生召回,会给车主、整车厂家或者零部件厂家和销售商都带来损失,没有带来利益的可能。第二,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对于任何一个生产厂商,都有可能发生召回,但是否召回,何时召回,召回会造成多大的损失,都是不确定的。第三,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缺陷汽车是由于生产厂家在设计与制造方面的经验与能力有限而生产出的缺陷性产品,不存在主观的故意性。因此,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厂商的故意行为。第四,大量的汽车厂商、零部件厂商均有可能面临召回并遭受损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汽车零部件总产值将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26.7%。中国的零部件厂家数量也达到1.3万家,其中上规模的不下5000家,2002—2008年,中国汽车零部件厂家数量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虽然有预测称中国零部件厂家经过整合后整体数量将有所减少,但其仍将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

(二) 国外经验表明汽车召回保险具有现实可行性。

       经调查,日本丰田等大型汽车集团目前主要依靠下图所示流程进行召回保险的安排。他们以防范整个供应链的财务风险为出发点,有效地利用了汽车产业链上游的零部件企业“数量庞大、风险易于分散”的特点,在保险公司的大力配合下,推出了召回相关保险产品。与此同时,企业的相关经营系统控制部门还在不断地积累经验数据,不断要求保险公司持续改善相关风险产品。

(三)从钻研汽车产业链入手,逐步在零部件企业先行推出汽车召回的相关保险产品。

       在我国,一方面汽车行业蓬勃发展,另一方面汽车产业整合力度加大,生产厂家规模逐步扩大,整车厂家数量有限。且由于各大汽车生产企业的召回风险相对独立,风险难以分散,召回相关保险保费的设定必将较高。因此目前在汽车厂家中全面推行汽车召回相关保险尚未能一步到位,暂时可通过设立召回风险准备金等安排防范风险。而汽车召回相关保险则可先考虑在企业数量大、规模相对较小、风险易于分散的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中先行先试。汽车产业链上游存在的大量中小型零部件制造企业,他们充分符合可保资源的“偶发性、大量标的”等基本特点,以零部件厂家为突破口,推行汽车召回保险必然会带来市场对汽车召回保险的巨大需求。而且整车厂倾向于对同一车型的同一种零件实行多家采购方式,借以促进零部件厂家间相互竞争。这也形成了因零部件原因导致的召回风险将由不少于一家的零部件厂家承担的事实,这些零部件厂家可能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一来,风险就相对分散。通过对大量的样本承保,保险公司可以降低它们的客观风险,相应的保费自然会降低,而且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还是比较安全的。可见,从零部件厂家寻求突破,逐步推行汽车召回相关保险在现阶段具有可行性。

(四)汽车召回相关保险的逐步推进有利于实现各方共赢。

       召回相关保险的推出,可以使整车厂家、零部件厂家在面对召回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保险公司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以正确的方式面对公众、政府、乃至销售链中的各个环节。同时,也有益于保险机构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开拓新的市场及盈利空间。这种“共赢”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将作出巨大的贡献。

四、建议

       基于汽车召回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逐步推进汽车召回相关保险制度,主要建议如下:

(一) 完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整车厂家与相关零部件厂家通过设立召回风险准备金或投保召回相关保险等措施防范召回风险。

(二) 保险监管等部门在保险行业内对召回相关保险的开发、销售提供政策支持与引导。

       1、鼓励保险公司适时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召回相关保险产品。现阶段,保险公司应以零部件厂家为突破口,先行针对零部件厂家开发出较低风险的召回相关险种,然后逐步涉足与整车厂家产品召回相关的保险,产品成熟后也可推进到其他产品中去。

       2、充分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投保方案设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功能,利用其引导广大汽车零部件厂家、整车厂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3、作为市场上实力最为雄厚的财险公司、人保公司可以考虑积极介入汽车召回保险市场。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加强风险评估,精心设计条款和费率。开展业务前做好风险评估体系的调查准备工作,要对不同企业进行细分,并设计风险调查表,尽可能对企业生产情况作全面细致的了解,这既是保险人风险管理的需要,也是提高技术水平更好为客户服务的需要。

       4、保险公司要明确产品范围,扩大宣传。推行汽车召回险,要将召回险和产品责任险区别开来,明确二者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上的不同。国内大多数企业刚刚开始接触召回,风险意识不足,对购买召回险的重要性认识有限。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经纪公司,都需要与汽车厂家进行良好的沟通,并对召回险的重要性进行大力宣传。

       5、我国保险公司应联合其他保险企业,组成共保联盟,积极寻求再保支持。汽车召回保险对于各家保险公司都属于一项新型业务,因此,可以在业务开办初期,通过联合其他保险企业,组成共保联盟的形式,分担经营风险,将汽车召回保险“蛋糕”做大。商业保险公司在进入一个特殊的风险领域时,应广泛寻求再保的支持,以确保稳健的经营。国外目前已经有了相关保险业务,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应就汽车召回保险业务问题与再保合作伙伴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沟通,争取通过对再保合同责任范围的扩展或临分的安排,提高业务承保能力,合理控制业务经营风险。
 

关键字:汽车召回险 曾庆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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