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昨天再次就停车费问题下发通知,对停车费标准调整后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细化说明,明确居住区地下停车场不得“跟风涨价”,并提出了出租车、残疾人专用车辆和运货车的优惠收费标准。
昨天,市发展改革委再次下发《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停车收费政策进行完善。通知要求,对临时进出医院等公共场所停车场的出租车辆,规定第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停车费。对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停车时,规定停车收费仍执行调价前收费标准。对辖区内运送生活必需品(如鲜活农产品)等的货运车辆,规定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对外公示后实施。
通知还要求各区县加快研究提出辖区内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按月、按年收费政策,在停车人与停车管理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防止居住区“跟风涨价”,保障市民基本停车需求。规定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经营企业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车管理费用。
据悉,本市停车调价一个月来,市、区价格管理部门全力以赴,确保政策有效实施。截至4月底,共出动761个检查组,1999人次,检查机动车停车场2368家。当场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19件;立案13件,处罚10件,罚款10.64万元。发改委表示,继续开展好停车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停车收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