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称,将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两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通用宝马被征税
根据公告,上述产品的“双反”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
早在2009年9月商务部就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双反”调查。后经审查,商务部将调查车辆的排气量提高到2.5升以上。这也是中国“入世”后,首次对进口整车进行“双反”调查。
今年5月,商务部发布终裁决定,认定上述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但并未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征收“双反”税。此次裁定是对这一问题的正式表态。上述产品涉及车企包括通用、克莱斯勒等,反倾销税率为2%-21.5%不等,反补贴税率为0-12.9%。
部分进口车价格将抬升
据商务部统计,上述产品近年来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持续增加。尤其在“双反”调查期末的2009年1至9月,被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大幅增加,同时价格下跌,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桑百川认为,商务部此举是正常的贸易诉讼程序。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征收“双反”税后,购买上述型号汽车的价格必然会升高。他表示,此类汽车产品不属于竞争性产品,具有替代性,此举将会为其他汽车制造企业在中国的竞争创造空间。上述企业的在华销售业绩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附对各公司的具体征收比例:
(一)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福特汽车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 其他美国公司 12.9%
(All Ot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