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轿车发布的澄清公告则辩称,2009年和2010年末,一汽集团持有富奥股份35%股权,为其联营企业;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公司与富奥股份存在采购交易业务,其中98%以上采购交易业务来源于富奥股份的子公司。交易双方完全是依据公允的市场定价原则签订合同的。”据此,一汽轿车解释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公司与富奥股份下属子公司的关系未包括在该准则列举的条款中。
不过,一汽夏利的澄清公告同时披露,截至2010年末,一汽集团持有富奥公司35%股份,且集团同时持有一汽夏利47.73%的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不仅如此,一汽夏利还承认,一汽集团副总经理滕铁骑先生任富奥公司董事长。事实上,滕铁骑同时也是一汽轿车的董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列举的规定,由于“一汽夏利”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富奥股份”的董事长,属于“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汽夏利”与“富奥股份”构成关联方关系。
对此,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分析认为,一汽集团是富奥股份最大的客户和供应商,富奥股份的董事长又是一汽集团委派的,所以一汽集团为富奥股份的控股股东。而在2010年,一汽轿车、富奥股份的控股股东都为一汽集团,很明显,二者属于关联方。
一汽夏利和一汽轿车随后在3月16日发布的“确认公告”中,认可了上述分析的正确性。
其中,一汽夏利公告指出,经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沟通并向权威部门咨询后认为,披露主体与其控股股东的联营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且交易额应包括控股股东联营公司之子公司。公司将尽快对2010年度财务报告附注进行补充,并披露补充后的年度报告。
整体上市大背景
虽然在一汽轿车如一汽夏利看来,类似的与*ST盛润之间引爆的“财报乌龙”风波充其量只是个别案例,但如果放到一汽集团旗下有待理顺的复杂资产关系,以及为此而全力推进的集团IPO大背景下去看,这种集团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就成为一种必然。
“富奥股份为一汽轿车的配件供应商,双方同受一汽集团控制,像这种上下游同受一方控制的情况很容易出现利益输送、粉饰业绩的问题。”孟勤国教授认为,现在正值富奥股份借壳上市之际,一汽轿车只有披露了2010年与富奥股份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投资者,特别是富奥股份、一汽轿车的中小股东才能了解到双方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而一汽轿车在2月24日发布关于外界质疑的“隐藏关联交易”澄清公告后,再次于3月16日发布“关于与富奥股份关联关系认定的进展公告”,也正好说明只有将一汽集团旗下整车和零部件上市资产都上市资本化,才能从根源上将类似的关联交易公开透明地展现在机构和投资者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