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群体的日益庞大,汽车投诉纠纷不断升高,汽车召回制度显得愈发重要,政府管理部门也愈发重视。自2013年1月1日起酝酿已久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最终上升为国务院管理条例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出台,大大增强了其权威性与可执行性。同时,更有望彻底改变此前管而不严的行业秩序,有利于促进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对产品安全性能的重视程度,督促企业对产品的设计缺陷与隐患及早发现并及时更正,杜绝采取隐瞒、拖延或者私下解决的处理做法,对于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多年来,由于召回制度的处罚力度有限,以及市场监管与责任鉴定仍有待完善,对企业的震慑力不足,使国内车企鲜有主动召回案例,进口车企故意隐瞒拒不召回,甚至对相同缺陷产品采取国内、国外区别对待案例亦时有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实施截至去年,近九年时间里,我国共召回整车近400余次,召回数量超过700多万辆。但总召回数仍远低于德国、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每年汽车召回数量与全球最大汽车产销市场的规模极不相称。不少召回案例更是在相关部门调查并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厂商才被迫在中国实施召回。在一些全球召回案例中,一些外资车企更是堂而皇之地将中国市场排除在外,区别对待。亦如此前,大众汽车因DSG变速箱问题频发而广受消费者投诉与质疑,成为国内媒体舆论的焦点。但最终却因各种原因以延长质保等方式得以躲避召回。同样,对于国内自主品牌车企,汽车召回次数亦是寥寥可数。我们的本土品牌,汽车产品品质真到了几无瑕疵的地步吗,想必答案早已不言自明。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起源于1966年的美国,针对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与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情况,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由于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有可能带来安全或环保问题时,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的相关信息,并必须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对汽车进行免费修理。自美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以来,其国内汽车的质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极大的改善,有效遏制了交通事故,推动了美国汽车工业的更大发展。上世纪70至90年代,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韩国等国家都纷纷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执行产品召回制度。
同样是在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与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背景下,2001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课题组,开始研究在国内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最终经过漫长的等待,几易其稿多次修订的汽车召回管理条例于去年正式施行。召回条例明文规定,对于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如果企业想逃避存有质量问题的汽车产品召回将可面临千万元以上的巨额罚金。相较此前的召回制度大大加强了对车企的震慑力与法律约束力。亦给此前那些明知产品存在缺陷隐患,而故意隐瞒拒不召回心存侥幸的企业最为有力的法律封堵。
其实汽车召回数量的多少,与汽车质量的好坏并没有直接关系。汽车作为一个大宗消费产品,其可拥有上万个零部件,出现产品缺陷与技术瑕疵在所难免也很正常。有诚信的车企决不能因惧怕召回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而至产品安全性能于不顾,将驾驶者生命安全视为儿戏。
因此,车企应理性对待汽车召回制度。更应清醒的认识到,企业敢于正视自身产品的缺陷勇于召回,反而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是对消费者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企业品牌形象的维护。如果刻意采取拖延或偷换概念延长质保等不具诚信的方式敷衍了事,最终不仅会失信于消费者,更会对品牌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