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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即将落地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2-03-16 14:30:23     编辑:索菲亚  
导读: 今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今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透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意味着这项事关汽车质量安全的重要立法工作,已经离消费者越来越近。

  国内汽车召回制度“升级”

  早在八年前,汽车业内人士、全国人大代表曾庆洪就曾以“建议中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提案出现在公众视野。那时候,中国汽车保有量还远远没有像现今那么庞大,人们对汽车召回的名词还略感陌生。但今年2月初,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使得汽车召回被重新提上日程。酝酿了整整八年的制度即将在众望中落地,八年的奋战和磨合究竟能否让这一制度落地生根?

  关于这次《条例》,多方均理解为是汽车召回的一次彻头彻尾的“升级版”。“从这次征求意见稿里可以看出,召回内容明显扩大了。”在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副主任吴景看来,几次修订都有不同的补充,这回的新稿进步还体现在不再区分国内还是国外的生产商,均采取一视同仁的措施。因为征求意见稿里还明确说明,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汽车的国外企业也同样纳入到监管范围。

  《条例》中其他的亮点也引起了各方解读。按照《条例》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家在上海的刘先生说:“以往几乎看不到这种严厉的处罚,但这次似乎表示出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此外,对于已经换过三次私家车的刘先生来说,这次《条例》中“任何人可以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规定也是对作为车主较为有力的保障。可见,惩罚力度的提升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无形的保障,背后也是对汽车召回的不断细化。

  上海一汽车4S店的店员王先生认为,《条例》给进口车的销售商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为按规定,汽车厂商应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如果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最高可收到20万元的罚款。

  据悉,由于多方的呼吁,有关汽车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也被纳入到生产者负责召回的范围。因为轮胎对于整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配件,维系着车主的安全。另外,随之公布的汽车三包也从另一个侧面“展示了政府有关部门保护汽车消费稳步健康发展的决心”。

  执行难题必须突破

  “企业的责任,永远是为了消费者。制度只是一个方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咨询部副主任范强表示,在整个消费者投诉的案件中,近几年汽车消费一直占据着极大比例,“汽车社会如何走向安全化和人性化”成为一个值得全社会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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