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并定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汽车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完善了退税管理、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完税证明管理、税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计税价格计算方式无变化
在新修订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中,以60日内为限的申报期限没有变化。依照不同的渠道,时间计算方法分别是,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自购买之日起;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申报期限均为60天以内,需要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办理。
最低计税价格为重要核价依据
《办法》指出,最低计税价格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以一辆市场价30万元左右的奥迪为例,如果最低纳税价格为30万元,而纳税人提供的发票显示为20万元,那么则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进行缴纳。”郑州市汽车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也就是说,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未满1年车辆退回可全额退税
如果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需要办理退税的纳税人,要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另外,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同时新修订的《办法》中也规定,如果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可以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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