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代理律师出示汽车自燃后面目全非的照片 摄/记者李奎
本报讯 张先生的轿车在朋友驾驶过程中,突然发生自燃,汽车被烧报废。张先生将生产商告上法院,索赔17万余元。
今天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张先生本人并未到庭,他的律师向记者出示了汽车自燃后面目全非的照片。
开庭后,原告律师先后向法院出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保养发票等证据,表示涉案车辆发生火灾完全是由于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所幸由于司机发现及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但从起火过程及车辆的最终烧损情况来看,该车辆质量缺陷的危险程度是相当严重的。“汽车自燃本身并不能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对此,被告认为,消防部门不是质量鉴定部门,因此火灾原因认定书的认定,不能作为汽车存在质量缺陷的依据。
该代理人认为,由于引起汽车自燃的原因非常多。张先生如果认为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另外,被告还认为,涉案轿车出现火灾事故时,已售出超过5年,他们对该车已不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根据特约维修站提供的信息,张先生未能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这给车辆的安全使用带来了隐患。“车行驶了8万多公里,一直在进行正常保养,不存在非法改装和加装情况。”张先生的代理人予以反驳。
截至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