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挂钩:事故与酒驾都要上浮
醉司机小心遭遇保费上浮90%
四川省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监管一科科长王雪梅介绍,根据2007年7月1日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如果上一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费率就要提高10%,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费率将直接提高30%。
“新制度实施后,交强险费率实行了‘事故与酒驾’的双挂钩。”王雪梅说,这意味着,两方面的浮动费率将相加。例如:李四将车借给了张三驾驶,一年内张三驾驶该车已经有了3次饮酒驾驶的违法记录。可在年底期间,李四又以醉酒驾车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导致对方死亡。那么,李四的亲友要使用该车,在次年为该车购买交强险时,费率将面临上浮30%(事故责任方导致死亡事故)+上浮10%(饮酒)+上浮10%(饮酒)+上浮10%(饮酒)+上浮30%(醉酒)等累计90%的高压线。
延伸挂钩: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不久后都将纳入保费上浮项目
王雪梅说,此次新制度将酒驾纳入与交强险挂钩后,其实是在我省开创了交强险与“交通违法”挂钩的先河,很有可能在不久之后,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也将纳入挂钩项目。
据介绍,2004年4月,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就率先启动了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试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该机制实施三年来,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也给安全驾驶的车主带来了好处。统计显示,51.03%的车主享受到了费率优惠,只有10.26%的车主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差而被提高了费率。
几种特殊情况的浮动方法
(一)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二)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四)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五)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