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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整治酒驾行为 醉酒开车者拘留15日

文章来源:     2010-11-21 13:54:04     编辑:凯特  
导读: 长沙8月16日讯,今天上午,湖南省集中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正式启动,决定从8月15日至10月15日,在全省组织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袁友方、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杨琪君、省公安厅副巡视员徐应勉出席启动仪式。

       长沙8月16日讯,今天上午,湖南省集中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正式启动,决定从8月15日至10月15日,在全省组织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袁友方、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杨琪君、省公安厅副巡视员徐应勉出席启动仪式。
  
  袁友方指出,近段时期,一些大中城市连续发生酒后驾驶肇事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交警部门要站在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的高度,把整治酒后驾驶作为“迎国庆、保安全、促和谐”活动的重要任务,全力以赴投入为期2个月的专项战役,力争打出声势,治出成效。
  
  袁友方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交警、派出所、治安、巡警等警种联勤联动、联合参战。要坚决落实公安部提出“四个一律”的要求: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要一律从重处罚。要以机动车驾驶人为主要对象,以“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为内容,号召全社会广泛开展劝夫妻、劝父母、劝儿女、劝兄弟、劝朋友、劝同事、劝同学、劝同乡、劝上级、劝下属的“十大劝诫”活动;要在饭店、餐馆、酒吧等易发生酒后驾车的场所开展针对性宣传,要鼓励餐饮等行业履行社会公共职责,劝阻驾驶人不要酒后驾车;要鼓励群众举报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使交通违法人不敢违、不能违、不愿违。
  
  杨琪君表示,今年以来,全省公安交警共查处酒后驾驶3217起,拘留219人。全省公安交警要克服疲劳厌战的情绪,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精神,集中精力、集中警力,全力以赴打好这次专项整治战役,依法查处一批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建国6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杨琪君说,全省整治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使“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的交通安全文明理念深入人心,使全省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减少因酒后驾车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整治重点区域是:重要国、省道,高速公路,城区主干道和公路干线沿途集镇,特别是饭店、餐馆、酒吧、娱乐场所等周边路段。农村地区要针对婚丧活动,组织乡镇干部上门劝导不要酒后驾驶。整治重点时段是:中午12时30分至14时、夜间19时30分至次日凌晨2时。
  
  【相关链接】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介定标准及查处酒后驾车的的法律依据
  
  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介定标准:
  
  2004年5月31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国家标准,规定100ml血液的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饮酒驾车,≥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处罚法律依据: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3、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关键字:湖南 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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