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王先生在龙岗区一家旅馆住宿,结果停在楼下的汽车被盗,保险公司在支付25万余元保险赔款后,行使代位追偿权向宾馆老板索赔,结果引发诉讼。昨天,这起案件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双方当庭依然争执不下。
2009年7月5日,王先生驾皇冠轿车入住龙岗平湖街道一家宾馆,并按照保安指示将车停在宾馆旁空地。当晚10时许,王先生等人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由于车辆在人保湛江市赤坎支公司购买了盗抢险,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同年11月2日,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25万余元保险赔款。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约定王先生同意将已取得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认为宾馆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违约赔偿责任,其有权代位向宾馆老板要求赔偿已支付的保险金额,遂告到龙岗法院,要求赔偿25万余元。
宾馆老板温先生辩称,保险公司应该向盗车者行使代位追偿权,宾馆和王先生也并未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龙岗法院一审认为,据《保险法》规定,宾馆老板并非盗抢人,对车辆丢失不存在直接责任,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昨天,法庭组织调解,宾馆老板代理人表示要征询当事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