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驾车在京承高速路上躲避障碍物时撞上防护栏,他随后起诉首发公司及安畅分公司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刘先生获赔5.4万元。
2009年11月8日晚,刘先生驾车进入京承高速路后,发现车道上放着一个编织袋。他急忙转向,却发现前方还有一个油漆桶。他再次躲闪仍撞上防护栏,造成车辆及道路防护板损坏。刘先生认为,首发公司没有履行维护和保障义务,造成此次事故。他要求首发公司和安畅分公司赔偿其维修费及相关费用5.4万余元。
开庭时,首发公司辩称,该公司已按规范要求对公路进行清扫和巡查。安畅分公司认为,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事故真正原因,且无法确定刘先生的实际损失。
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公司赔偿刘先生全部损失后,首发公司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有保证司机高速、安全行驶的义务。现首发公司未能尽到该项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先生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遭遇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首发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安畅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不用赔偿。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