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一名司机龙某驾车撞死他人后,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元被检察机关免于刑事起诉。这则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甚在有法律界人士质疑此举是“花钱买刑”。今天,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向本报记者回应时指出,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并且通过赔偿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因此,不起诉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了解到,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深夜,龙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某路段行驶时,与骑单车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龙某家属积极与陈某家属协商,主动为从家乡赶来江门处理陈某后事的家属安排了吃住,并就事故发生对陈某家属造成的伤害进行赔礼道歉。通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龙某家人一次性赔偿46万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赔偿23万多元)。就此,陈某父母与龙某达成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与赔偿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对肇事者从轻处理。
由于龙某在两家公司工作,负责关键的技术和销售环节,还是其中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负责联系企业客户,其被抓后公司在生产、销售、经营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两家公司都为其出具了“求情书”。
针对上述情况,江海区检察院最终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江海区检察院的此举虽然获得了当地不少司法界人士的支持,但也受到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质疑,甚至有人指出“花钱买刑”。
”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案属于轻微交通肇事案件。检察机关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轻微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让肇事者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不仅能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赔偿,对化解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对龙某不起诉的理由:一是本案中龙某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是本案属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起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同时,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检察官收到了受害人家属与龙某所在公司的“求情书”,请求对龙某从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据此,江海区检察院对龙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给死者父母带来极大伤害,但也给肇事司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双方都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锡章对记者说,“对龙某以交通肇事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不是放任不理,我院还依托驻镇(街)检察室对不起诉的涉案人员建立跟踪回访档案,由镇(街)检察室干警定期教育、引导、监督他们尽快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