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马里来京旅游期间,驾驶朋友李先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骑车人张女士撞伤。昨日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马里和李先生连带赔偿张女士各项费用共计26992元。
今年1月4日晚,并无我国驾照的老外马里酒后驾车出行,在倒车时将骑自行车的张女士撞伤。市交管局对该事故的认定是,马里为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张女士后被送医治疗,手术后住院22天出院。经法医学司法鉴定,张女士骨盆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张女士认为,这次事故给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损害,因此将驾驶人马里、车主李先生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7921.29元,同时要求马里及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庭审时,被告李先生辩称,马里未经他的允许,私自开车出去,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他不应该承担责任。此外,马里具有国际驾照,经交管部门认定,其是酒后驾车,不是醉酒驾车,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马里的答辩意见与李先生相同。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马里没有国内驾照,而且是酒后驾车,根据规定,这种情况只能按照规定支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必须要取得我国驾照,且马里当时的酒精含量已经构成醉驾。同时,马里当时也没有得到李先生的允许就驾驶车辆,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里虽无我国驾驶证,但其确有驾驶技能;虽为酒后,但并未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驾车。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马里承担,李先生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钥匙交给无我国驾驶证的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与马里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残疾带来的精神痛苦将伴其余生,理应予以一定精神抚慰。据此,做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