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的庭审现场,几乎将近期关于醉酒入刑的争议全部重现。
昨天的北京东城区法院第二审判庭现场,密密麻麻地挤满了摄像机与记者。娱乐、社会、法治等不同条线的记者,少有地齐聚一堂。
媒体关注度如此之高,不仅因为接受审判的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更因为他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后,第一位因醉酒驾驶而入刑的名人。与此同时,在高晓松被刑事拘留的这段时间里,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酒驾驶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讲话,更是将酒驾入刑推至舆论焦点。
轻判依据何在?
据东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高晓松5月9日晚上10点醉酒驾驶,行驶至北京东直门外大街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他人报警后,高晓松在案发现场等候。后经司法鉴定,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
"我没有任何要为自己辩护的,我有的全部是忏悔。"庭审现场的高晓松,坦承自己有罪,"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给人自由,最后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我的喝酒行为严重侵害了别人的自由,我在明知自己酒醉,明知代驾已在路上的情况下,仍自己驾车上路,就是对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极端不负责任。"高晓松在庭上的自我辩护词,被网友评价为诚恳。
他的律师高明曾想抓住执法机关程序上的瑕疵,为他做无罪辩护,他表示了拒绝。高明遂将重点放在了减轻量刑上。因此,除了出示事故中受伤人士的谅解书外,张军的讲话也成为律师减轻量刑的武器。"在高晓松醉驾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张军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谈到了慎重量刑的概念。"高明说。
5月10日,张军讲话称,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高明还列举了新华网一篇报道中谈到的各种醉驾情节,"有的主动狂饮,事后又坚持驾驶;有的则是在他人力劝下饮酒,事后因故未找到代驾而驾车。"鉴于此,高晓松在事发当晚曾找过代驾的情节,被律师提出来,请求法庭作为量刑的考虑。
但这一辩护意见被检方驳回。公诉人称,我国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才是对刑法的有效解释,而辩护人所称的讲话并非以上两种。此外,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是醉酒标准的三倍多,还造成四车追尾、三人受伤的后果,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情节轻微不入刑的规定。
最终,法庭当庭宣判,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款4000元。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此次高晓松的判决则取了上限。律师高明庭审后表示,是否上诉将由高晓松来决定。
而在5月16日,高晓松已被北京交管部门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还处以1000元罚款。
醉驾入刑仍有变动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判处了几起醉酒入刑的案例。昨天,就在高晓松接受审判之前,内蒙古人李俊杰因醉酒驾驶在北京朝阳门被民警查获。在同一个法庭审判后,李俊杰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罚款1000元。
成都、重庆、广东等多个省市也都判决了醉酒驾驶的刑事案件。
然而,近日也有多个省市法院收到最高法的通知。该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这又为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打了问号。
张军的讲话被报道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争议。批评的声音占了绝大部分,认为这是在为醉驾入刑松绑,留下了人为操作空间,权钱交易、徇情枉法难免产生,同时也让严治醉驾的立法努力前功尽弃。
不同的声音也存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就撰文称,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而应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制裁。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因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而过度扩大犯罪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目前,最高法、全国人大尚未对此做出公开的解释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