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复杂化可能会 削弱法律效力
日前,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有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经媒体迅速传播后,引发公众热议,反对张军言论占了绝对优势,更有新华社记者撰文“‘醉驾入刑’解释权应归全国人大”,使最高法副院长的说法成为众矢之的。
公安机关在“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后,对酒驾、醉驾的认定标准十分明确,没有什么“弹性”的成分,如果按照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的有关说法,无疑是将醉驾案件明了的问题复杂化。
“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后,公、检、法的工作压力都会有所增加,特别是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查处一例醉驾,从依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标准检验涉嫌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到固定证据、整理醉驾案卷、领导层层把关审批,工作量相当大,好不容易移送到检察院,经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时,却因醉驾者“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责”,长此以往,会使公安交管部门查处酒驾、醉驾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更难以体现“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这样会直接导致“醉驾入刑”的硬性刑法变得“弹性十足”,法律效力也随着这些人为的“弹性”而削弱。
法院方面在审理检察机关公诉的醉驾案件时,只要醉驾者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证据确凿,就该依法判处醉驾者拘役。《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这样一个“宽严相济”的《刑法》条款,法院方面在判处醉驾案件上应该没啥难处,法官方面完全可以根据案卷的内容来判别醉驾者的危害程度,从而在量刑上考虑是从严还是从宽。
防微杜渐也是醉驾入刑的目的
针对最高法的“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网友颇有微辞,主要还是担心与忧虑。首先是“醉驾危害轻微”没有一个标准,甚至也不好制定出标准;其次,“慎重追究刑责”容易让人“想偏”,追究刑责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慎重,特别强调“慎重”,言外之意就是可以免予刑责。一向喜欢喝酒的驾驶员若获悉此消息,说不定中晚餐喝上二两小酒,以示“庆祝”——今后只要咬定自己“醉驾危害轻微”,刑法也不能拿自己咋的。
醉酒驾驶入刑,法律很清醒;慎重追究刑责,法律犯糊涂。当“后果很严重”时才治罪,不能说没有惩戒与警示作用,但有“马后炮”之嫌。更何况,“醉驾入刑”是经过民意的充分发酵,真正施行时,法院、法律与公众都不能动恻隐之心。
其实,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也是醉驾入刑所要达到的目的与初衷。处罚是手段,预防是目的;入刑是手段,杜绝是目的。如果说,醉驾是“过程”,那么,肇事是“后果”。治“后果”的罪,也要治“过程”的罪;“过程”是进行时,“后果”是终点站;治“过程”是避免“后果”。这里面的逻辑关系、因果关系,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形成法律共识、法治共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初,就给醉驾者及醉驾行为留下免予刑责的“预期”,这比喝上几两酒的刺激性还大。
今天留下一个“口子”,来日可能让醉驾入刑“破堤”。社会是复杂的,往往权力与金钱可以让醉驾危害程度“降低”,关系与公关可以让醉驾危害程度“下降”,这就会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公正与不公平。醉驾入刑,更要“慎言”,一切以法律为准绳,让法律说话,以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