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可取保候审是有害的多此一举
醉驾入刑,体现了国家打击醉驾绝不手软的坚定决心,只要司法、执法不走样,必将对醉驾行为起到极大威慑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似乎并不想发挥“醉驾入刑”的震慑教育作用,先是表态“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接着是“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逐渐把刚性的法律变成了一根伸缩性很大的“橡皮筋”。这不仅不利于打击醉驾行为,而且严重伤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使得法治变成笑谈。
至于醉驾被刑拘后可否视案情取保候审,这本身不是一个问题,其前提是必须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后,是否可以对醉驾人采取取保候审,完全可以由法官来独立判断,而不需要最高法多此一举的指导。
刑罚的基本原则是可以“数罪并罚”,但不可以“一罪多罚”。在刑罚上,取保候审本身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拘留就应该解除。虽然审判之后,还是有可能判处拘役的刑罚,但效果将大打折扣。根据人们的认识规律,处罚的及时性原则坚持的越好,教育的效果也就越好。现在,最高法违背法律精神,将醉驾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提前到“刑拘后”,这本身就是不严肃的,也是不利于发挥刑罚效果的。
醉驾,取证非常简单,审判也不复杂。不管涉及谁,法院只需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即可。我们一方面要求对醉驾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在千呼万唤的“醉驾入刑”之后,却又不愿意刚性执法。打击醉驾,是对人民负责,是对生命负责。“醉驾入刑”有着厚实的民意基础,最高法在决定“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之前,是不是也应该问问民意呢?
“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别成脱罪借口
众所周知,“醉驾入刑”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大对醉驾的惩处力度,提高威慑力和教育作用,遏制和杜绝醉驾现象,预防因醉驾给他人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以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实上从“醉驾入刑”执行的近20天情况看,应当说“醉驾入刑”效果相当明显。前几日媒体报道,今年“五一”小长假期间,全国未接到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其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6%和54.6%。
“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听上去这种理解很宽容,很人性化,考虑到醉驾行为的情节轻重情况,带有实事求是精神。不过,在笔者看来,此举不仅与法治精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而且可能给醉驾人员找到一条最好的脱罪借口。
从法律角度说,醉驾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实际上与醉驾情节轻重本身无关。与醉驾情节轻重有关的,其实只是法院判决时的量刑,而不是犯罪性质认定本身。说白了,不能因为情节较轻就否认犯罪事实。
再者,“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实质上就是打破当前各地警方采取的一刀切定罪模式,从实际操作角度说,醉驾根据情节轻重定罪模式,不但不利于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醉驾现象,相反成为一些醉驾人员的脱罪借口。在当前的人情社会中,很多有车一族属于权贵阶层,可以轻松地找关系,以没有发生危害和造成后果作为情节轻的理由,免除成为犯罪分子的事实,逃避法律的制裁,后果将不堪设想。
引导依法对于醉驾定罪不可或缺,但是不能误导,更不能脱离常识和背离法治精神,以致给打击醉驾工作带来混乱,危害公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