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个汽车消费大国,但这个汽车大国消费者的幸福指数却不高,购车本为了提高生活品质,不曾想,汽车进了家门后,退换难、维修难、修车贵等种种问题让人不胜其烦,买车等于买麻烦,买心堵,甚至连消费者的尊严都没有了。挑战消费者尊严的,就是那些强势厂家。昨天有报道认为,根源在于中国汽车消费者享受到的法规保护力度远逊于美国、日本、德国等汽车发达国家。与这些成熟汽车市场相比,我国对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无论是从政策的制定层面,还是现有政策执行层面都有待改进。
以下这个消息,被不少消费者视为能找回尊严了。“为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俗称汽车三包)……”老实说,作为汽车消费大国的消费者之一,笔者却乐观不起来。报道说,2004年12月30日,第一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曾经露出庐山真面目,但在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便石沉大海。这次会不会又是“干打雷不下雨”呢?不少网民有这样的担心。
现在有一种怪象,不管出了什么问题,有人总喜欢找政策上的原因,找法律上的原因,把板子打在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上。我以为这是一种“渎职”之说。中国不缺少法律,也不缺少规定。一个贪官被拿下,在原因分析上,总少不了权力过大,缺少制度监督这一条,这个“缺少”不是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要查对一下,能找出一大摞,关键是缺少执行。
对消费者(当然包括汽车消费者)的保护我们也不缺少刚性的规定,“汽车三包”新版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缘何没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呢?问题在人,有些部门,没有为保护民生而付诸行动的责任意识。
新版征求意见稿对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非常具体,如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报道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5日时间偏长,应当缩短为1日。但规定再好,没有强烈的执行意识,能做到5日就很不错了,怕就怕成一纸空文。
一些厂家的强势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有些职能部门的放纵。就拿加价提车来说,消费者反映非常强烈,工商部门明确表态是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媒体也多次曝光,结果此现象非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越演越烈,职能部门为何这么“软弱”,说有利益关系,咱没有根据;说没有利益关系,为何该出手时不出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