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换车。
解读:在三包规定面前,厂家与消费者的意见分歧较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汽车厂家发言人表示,即使购买一台电冰箱,也可能会经历反复修理。汽车属于大宗商品,如果修理5次就可轻易退换,会对厂家造成很大的压力,而且说不定会有厂家因为无法处理退回的车辆,将问题车重新包装上市,这样对于消费者及厂家来说,维权工作会更不好做,而且全国的经销商都要培训调整,售后压力很大。对此,应当看维修的故障是大问题还是小毛病,对车辆影响有多大,要慎重选择退换,以维修为主。
经销商也表示,生产厂家是产品质量的直接负责人,三包法规对施加他们的压力会更大一些,而不是经销商层面。
而消费者刘小姐认为,即便是小毛病,反复维修对于车主来说也是一种折磨。同一质量问题修理5次太多了,一般来说,修理两次以上的故障就已经很严重了,而且大家对重复修理的容忍度只有3次,应该修理两次就可以退换汽车了。
贾新光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厂家应该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考虑问题,对产品负责到底。现在的百货基本都可以无条件退货了,汽车作为大宗商品,虽然可以多次维修,但不能无限量容忍。这就像一个小偷惯犯,头两次偷窃被抓,可能只关三五天,第三次被抓则会面临几十年的刑期。颜景辉也表示,此法规对于厂家来说是严峻的考验,但也是在国内市场塑造品牌形象的机遇。
建议:贾新光表示,他在2004年参与修改过“汽车三包”草案,当时制订的退换条件是“严重质量问题出现不超过三次,一般质量问题不超过五次。”这样的条例比较适应国内当时的情况,但就现在看来,本次提出的征求意见稿仍与2004年讨论前的草案差不多,没有太大变化。
“软肋”三 “严重故障”如何界定■新规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仍未排除故障,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等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车。
解读:在2004年的“汽车三包”草案修订时,曾经有一份关于故障界定标准的附件,但此次该标准却很模糊。颜景辉称,此次制定的草案在各方面都进行了量化,唯独对于“严重故障”的细化还不够,而且鉴定机构也没有指明。
贾新光表示,其实故障标准列出之后,退换车可以变得很容易。消费者应当可以持两次的修车发票到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退换车辆,再由该部门致电厂家及经销商即可。
消费者刘小姐认为,规定中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界定比较模糊,概念不清晰,究竟何为“严重”?
由谁判定?都应该制订出标准。不然,发生了严重故障但不被承认,由厂家及经销商说了算,才是让消费者最担心的。
建议:贾新光及颜景辉都建议,故障等级应由质检总局及生产厂家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且应当将具体的故障分级标准列出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