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旧意见稿中对经销商接收车时有规定,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但在新条例中,这一句话却删去了,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认为,这点修改意味深长。
另外,在针对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项目中,新条例规定更详细周全,如除了要当面检验汽车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之外,还要求检查厂方所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同时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提供由制造商授权或委托的修理商名单,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还要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而在此之前的条例,没有明确这些细节。
贾新光认为,相比之前的旧稿而言,新稿对质量问题的鉴定更为清晰。之前,规定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才算是质量问题。而新稿中将车架开裂改为车身开裂,将旧稿中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改为“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此外,新稿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如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等的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的单次修理时间或等待零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对于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新稿中也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得到指定修理商的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针对目前众多产品在售出后短期内出现问题而引起纠纷,新稿规定,在售出汽车产品30天之内,只要出现一次严重质量问题,如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故障,消费者即可选择退货。
另外,新稿新增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了2次仍不能排除,或者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更换2次后仍存在隐患,消费者也可要求退换产品。
在上述情况下,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若消费者在购车30天之后要求退货,则应当向经销商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
意见稿还指出,如果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商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汽车经销商首当其冲全国乘用车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三包法案让汽车经销商承受了最大的压力,因为经销商直面来自消费者的纠纷,矛盾也最容易在经销商处爆发。此外,由于经销商承受了第一手的责任后,尚需进行责任划分,比如说究竟是汽车本身的问题、零部件的问题,还是维修不当造成的故障。因而经过经销商的过渡,厂商承受的压力并不是很大,经销商却要面临着前期垫款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