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官员透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估计今年要出台。
召回现实
与汽车大国脱节
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七年多的时间里,共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然而,对比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中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全球最大新车市场的规模和突破1亿辆的汽车保有量极不相称。
根据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美国新车销量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571次;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而当年中国新车销量虽然高达1364万辆,召回却仅136万辆、56次。中国汽车市场的召回次数与数量还达不到世界平均正常水平,汽车召回制度急需完善。
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就曾经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而国务院法制办刚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总结现行部门规章实施经验和前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可从制度层面扎紧“召回篱笆”。
召回条件
危及安全需召回
新的征求意见稿对“缺陷”进行了明确界定:由于设计、制造、标志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明确召回的具体方式是“生产者应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志、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违规处罚
可吊销相关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召回规章一旦升级为条例,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对汽车生产厂家而言,品牌诚信与召回的关联将更加紧密,“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绝不是危言耸听。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制力的一大亮点是“责令召回”,规定了“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
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新稿与原稿相比,看似降低了处罚力度,但其实从另一方面讲,有了更“狠”的可能。因为新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扩大了主张权利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