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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汽车质量问题频发被判更换新车

文章来源:财经网综合     2012-02-17 09:40:11     编辑:索菲亚  
导读: 据中新网报道,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16日通报了一起汽车“三包”案件判决情况。15日下午,该院对一起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最终以《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依据,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报道称,此案很可能成为中国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第一个案例。

  据中新网报道,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16日通报了一起汽车“三包”案件判决情况。15日下午,该院对一起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最终以《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依据,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报道称,此案很可能成为中国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第一个案例。

  据悉,2009年11月16日,宜兴市民任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费21万余元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但该汽车变速箱故障频发,险些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任先生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拒绝。2011年底,任先生向宜兴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被告代理人孟元强指出,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是负责车辆的销售和其后的维修养护服务,并不存在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任先生在购车时并没有与4S店形成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如出现问题须整车更换的退车约定,目前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因此任先生的诉请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而江苏无锡宜兴法院认为, 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任先生更换车辆的诉请,判决销售商为任先生更换该品牌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

  统计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和生产地,汽车消费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2010上半年,中国汽车消费纠纷在为6220件,2011年上半年为8235件,同期增长比例为32.4%。

关键字:三包 新车 汽车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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