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推行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凌晨6时至夜间21时,在本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下列道路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均投保交强险的;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当事方投保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或多方未能证明投保交强险的;
(四)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一方或多方机动车在省外投保交强险,但承保公司在河南省内尚未设立同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均未能证明投保交强险的;
(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当事方未能证明投保交强险的;
(七)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发生在夜间21时至次日6时时段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机动车无号牌、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其中一方逃逸的。
第二章现场记录
第四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确认车牌号、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号、交强险凭证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使用任何摄像、拍照器械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自行处理:
(一)撤离现场后,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语音提示或专线人员的要求说明出险信息。
(二)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河南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
《记录书》应当根据事故当事人的数量,一式多份,分别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事故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持《记录书》、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凭证等资料,共同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下称“快速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
第六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处理。
第七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六、七项规定情形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赔偿责任。
第八条未携带《记录书》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文字方式记载,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三)机动车牌号、车型;
(四)承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报案号;
(五)车辆行进方向、碰撞部位、过错行为、赔偿责任等。
第九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理赔范围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给予赔付;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由车辆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第十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不适用交强险或商业险理赔的,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一)无责任一方自愿放弃索赔的,应当在《记录书》中注明日后不再重新要求赔偿,并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二)有赔偿责任的各方,自愿现场赔付且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以现场赔付,必须在《记录书》中注明赔付金额,并签名确认。
(三)事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伤者自愿现场协商,且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以现场协商赔偿。
(四)事故当事人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可以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共同前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