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盈江“醉驾第一人”板某某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法院以危害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盈江审理判决的首例“醉驾入刑” 案件,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县直机关各单位负责人共计128人参加了旁听。
2011年5月1日凌晨1时48分,板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摩托行至盈江县姐岗桥头时,被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板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40.52毫克。
检察院公诉人认为,板某某身为摩托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已构成危害驾驶罪,但鉴于板某某系初犯、有悔意,可酌情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法律非儿戏,违法当受罚。希望通过法律的严惩为广大驾驶员敲响警钟,引以为戒,为避免他人和自己悲剧的发生,司机朋友切记“开车莫饮酒、饮酒莫开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