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庆云县检察院集中将3起危险驾驶案依法提起公诉。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该院提起公诉的首批“酒驾入刑”案件。
经审查查明,今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付某驾驶一辆奥迪轿车,沿国道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65KM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涉嫌酒后驾驶。经血液鉴定,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5月11日16时30分,被告人赵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该县中心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5月9日00时40分,耿某驾驶机动车沿国道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65K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耿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3名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两倍以上。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庆云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上述案件采取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并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该院承办人员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仅用一天时间就将该案起诉至庆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