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概念界定不明 需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虽然肯定了《意见稿》出台的意义,虽然退车、换车将有据可依,但是争议和质疑依然存在。首先,很多人不相信汽车三包“难产”6年之后,这次能够“顺产”;其次,即使出台了,是否真的具备可操作性,而非流于形式,成为一纸文本被束之高阁。
樊天顺也表示出了这样的担心:“草案中多数条款都是非常原则性的话,是需要进一步考虑和细化的。拿二十四条退换货的条件——‘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来说,到底什么样的故障才算‘严重’,这个‘严重’由谁说了算,这是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问题。如果规定条款不明确,厂家和消费者可能就会相互扯皮。”
樊天顺认为,汽车安全问题与自行车、家电、手机等产品不一样,它涉及到动力系统、制动系统、操控系统、轮胎以及车辆本身的安全设置等诸多方面。像《意见稿》第二十三条那样简单列举是不行的,而必须非常明确地说明“哪些系统故障导致了什么问题,到什么程度”才可以退换。他以刹车为例,“比如规定刹车方面的故障,可以列举两个严重安全问题:刹车系统不灵敏,或刹车件被损坏了。”他建议,如果能立法,可以在法规的基础上再做一个实施细则,界定关键概念和情况,“这样的话,给消费者的退、换货提供很大的便利,也让经销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而且,汽车的三包条例在解决了车本身的问题后,还涉及到和车辆相关的牌照、购置税的问题。我认为,交管部门也应制定一个配套的实施细则跟三包法规并行。如果没有这个细则,这个汽车三包条例还是落不了地。”
对于很多消费者质疑的问题——即使有了细则,产品故障都符合退换条件,厂家能否顺利给退换,樊天顺认为,这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取决于监管部门是否能监督到位,“因为消费者每次维修都是有凭证、有记录的,如果确实符合退换条件,只要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大,问题是有望解决的”;另一方面取决于消费者如何利用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任何一个法规从出台到实施都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尤其涉及到产品三包这样的民事纠纷,主要看消费者能不能有效利用法律法规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建议补充生产商负连带责任
《意见稿》第四条指出,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有网友在微博上表示:“这明显是要把所有问题都让经销商扛。经销商,伤不起啊。”
“第四条规定首先肯定和明确了销售商的第一责任,这没有任何异议。因为任何一个顾客不管是买车、维修、退换车,直接接触的都是销售商,而不是生产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让销售商负首要责任的话,就可能造成消费者要与远隔几千里的生产商打交道,这个沟通的成本太高了”。樊天顺同时建议:“这条可以做出补充,让生产商和销售商为产品三包负同等的责任,但销售商的第一责任必须明确。”
最后,樊天顺强调,作为消费者,应该关注法规动向,并清楚理解相关法规,万一车辆发生故障,可以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状况。“消费者在消费时只需明白:哪些法律法规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哪些产品的问题是有专门三包法规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