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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出台 部门监管责任细分化【2】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2-04-11 10:19:42     编辑:索菲亚  
导读: 4月10日新华社全文公布了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与之同时,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就《条例》起草的一些热点话题回应了社会关切。

  为什么没有幼儿园?

  与去年12月11日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最大的一个变化是校车覆盖范围的缩小。

  此前的版本中,在其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提出校车包括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而在最新版的《条例》中,则明确规定,“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

  这样其实把非义务阶段的学前教育儿童排除出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国务院法制办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主要出于对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的考虑。

  “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该负责人称。

  然而,此前的多起发生的校车惨案都是学前教育阶段。例如,去年11月16日在甘肃省庆阳县发生重大校车安全事故,就导致19名幼儿不幸死亡。

  “从全国统计数字,70%的校车都是接送幼儿园孩子,现在问题就是政府该不该帮助运送幼儿。”有相关人士表示。

  山东省无棣县的校车试点,一直将幼儿园包括进去。

  “我们这里抓校园安全是全面的,包括对幼儿园的安全排查,每次的检查都是包括幼儿园。”杨文治表示。

  据他介绍,当地家长只要有乘车意向的,一律就纳入到当地的校车系统之中。为此,当地专门开通了一辆县城实验幼儿园校车。

  但是他也坦承,由于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因此政府对幼儿园并没有补贴。在当地,相对于小学、初中学生政府出70元、家长出70元的模式,幼儿园的孩子要乘坐校车家长自己每月要拿140元。

  参与到《条例》制定的李静波教授提醒记者注意《条例》附则中,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第六十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他看来,《条例》首先强调了幼儿园是以就近入学,家长接送为主。

  “因为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身心特点是不适合坐校车的,这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例》的制定要考虑到教育本身的特点,不能因为前面发生了很多幼儿园黑校车事故就要把校车覆盖幼儿园。”

  李说,未覆盖幼儿园,不能从表面看问题,头疼医头、脚痛医脚。这次出台政策,还是比较理性的,起码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给予了一个回答。

  对此,同样参与到条例起草的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也表示认同,在他看来,这样的规定体现了一种政策倾向:“就近入园,而非校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关键字:条例 安全风险 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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