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下午,在外开会的杨文治接了个电话,用了很长时间。
他是山东无棣县教育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无棣是教育部的全国校车试点之一,去年9月份就启动了全县的校车工程。在电话里,同事告诉他,“条例公布了!”
杨文治的同事所说的“条例”,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当天上午,新华社全文公布了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与之同时,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就《条例》起草的一些热点话题回应了社会关切。
校车安全已经刻不容缓。
“我觉得条例比较全面、比较到位,征求意见时大家提的很多建议都已经纳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的李静波教授表示。
但他同时指出,在校车责任分担上,一定要更加明晰具体部门责任,现在文件还是“稍显笼统”。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校车是政府的一个综合服务保障体系,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
板子打在谁身上?
在制定条例之初,很多人关注,由于校车安全牵涉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地方和中央都有涉及,如此复杂的一个工程,会不会形成“九龙治水”的监管格局?
“就怕没事的时候各管一头,真的出了事,谁都不管了,板子都不知道打在谁的身上。”有不便具名的专家表示。
而无论在征求意见稿,还是在此番公布的《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负全责。条例在第五条中明确提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然后,据本报记者获悉,具体到各个部门之间具体责任的划分,一直有争论,从起草阶段就存在。
据一位参与到条例起草的专家介绍,交通部门认定,校车应该属教育部门的管理范畴,“因为校车属于非营运车辆,并且原来交警部门对车辆管理并未涉及到校车,校车概念是近几年出现的”。
而现实情况是,教育部门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仅能够管理学校、学生,根本没有管理校车的权限,没有所谓的执法权。
“关于责任分担,政府监管是肯定的,首先要落实到具体的核心职能部门,从排序上来看还是教育、公安、交通、安监,从责任的归属上,我个人认为公安、交通以及安监应该放在教育之前。”李静波表示。
针对这样的社会声音,在《条例》中又有修改。对照此前的草案,可以发现有一些变化。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在第六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
而在最新公布的《条例》中,除明确教育部门相关指导和监督职责外,还把具体的资质审核责任给了交通等相关部门,共同把关。
在刚公布的条例中,交通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
在地方的校车实践中,曾提前考虑到相关问题。无棣就采取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模式。
“校车是运行在学生上学的路上,管理权限不是教育部门全能管理的。如果没有政府总牵头,其他职能部门不会实打实地管这个事情。我们县要求政府主导,县政府出台文件,给各职能部门分派责任,具体要求怎么管理。”杨文治称。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校车是政府的一个综合服务保障体系,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
“但一定要区分哪个责任归哪个部门,一定要非常清晰,而不是笼统的说。现在我觉得这个文件还是稍显笼统。”李静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