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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猛于虎 赔偿纠纷更显折腾【2】

文章来源:     2010-9-7 11:27:59     编辑:寒武纪  
导读: 自从1886年汽车诞生到现在,汽车给人们带来极度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甚至灾难。据相关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约61万人,因车祸受伤的约1200万;在很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了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西汉·戴圣《礼记·檀弓下》一文中提到过“苛政猛于虎也”的说法,意思就是说国家的一项税收带给人民的负担

 

评析>>>

我们先来看看,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界定。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再来了解一下,机动车“车上人员”的界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对“车上人员”解释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据此,可以得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

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定尤为重要。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起算。

比如,上述案例中,当受害人李忠已经从车座上被甩落到地上,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无意思联络的两次碰撞

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两次碰撞时,是按第一次碰撞的责任认定赔偿还是以两次碰撞分别赔偿,这是很多赔偿纠纷都会遇到的问题。其实,在两次碰撞属于各自独立又互为中介的情形下,应由肇事车辆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相关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赔付义务。

案例>>>

朱某夜间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陶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朱某受伤,两辆车损坏。嗣后,张某驾驶轿车途经时,碾压倒地的朱某,造成朱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朱某承担主要责任,陶某承担次要责任。

朱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共计发生医药费34437.87元,并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朱某起诉要求陶某及其车辆所有人、张某及其车辆所有人、与两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遭受的损失。

江苏张家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先与被告陶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倒地受伤,后被途经该路段的被告张某驾驶的轿车碾压,两次事故先后发生,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错,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联系和间接结合,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属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在无法区分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责任份额的情况下,推定两起事故对致使原告受伤平均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40595元和39595元,陶某赔偿2617.18元,张某赔偿436.97元。

评析>>>

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未继续采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损解释》)第三条的“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区分,也未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直接结合”情形界定为共同侵权,而是注重从因果关系角度来区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首先,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赔付义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涉及多车辆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的赔付义务,当交强险赔付额度超出实际损失时,由各保险公司平均分担实际的损失。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投保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抗辩要求承担按比例责任的合理理由。

其次,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两肇事车辆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上述案例中的两次事故,两肇事车辆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错,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单独的行为。两行为之间应认定为间接结合,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关键字: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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