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员登录 | 企业会员注册 | 广告服务 | 关于酷车369 |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酷车369 >> 用车频道 >> 交通 >> 正文内容

汽车交通事故猛于虎 赔偿纠纷更显折腾【3】

文章来源:     2010-9-7 11:27:59     编辑:寒武纪  
导读: 自从1886年汽车诞生到现在,汽车给人们带来极度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甚至灾难。据相关统计,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约61万人,因车祸受伤的约1200万;在很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了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西汉·戴圣《礼记·檀弓下》一文中提到过“苛政猛于虎也”的说法,意思就是说国家的一项税收带给人民的负担

 

【典型案例-“善意”引纠纷】

朋友代驾出车祸

车主受伤也赔偿

朋友醉酒代驾出车祸死亡,车主受伤且被交警认定无责,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8月初,浙江平阳人民法院一审以无偿帮工关系判决车主黄某承担20%的责任。

2009年6月,陈某与黄某等六人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多。之后,其他四人相继回家。2时45分许,陈某驾驶黄某的轿车在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死亡、黄某受伤及两车车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陈某醉酒驾驶且未使用安全带,承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

去年9月,陈某的父母将货车司机、所有人、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确认陈某父母的合理损失为58万余元。根据交通事故中的过错,陈某的父母获赔21万余元。2010年5月,陈某父母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轿车车主黄某赔偿剩余的近37万元差额。

陈某父母认为黄某明知陈某已经醉酒,仍让其无偿代驾,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对其损失未获得足额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为黄某驾车的行为符合帮工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帮工关系。虽然黄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不负责任,但陈某因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某在该起事故中醉酒且未系安全带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属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黄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认定,对于两原告主张未获赔偿的近37万元损失,陈某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黄某承担20%比较适宜,遂依法判决黄某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73848.37元。

好心搭载出车祸

量力而为很重要

助人为乐原本是好事善举,但在助人行为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8月初,江西南昌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涂文明、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行介、邱花章因致被害人李全保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款14万余元;被告汪红梅对被告涂文明、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款未赔偿部分承担垫付责任。

4月19日,李全保搭乘邻居涂文明驾驶的被告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回家。因车速较快、驾驶技术不到位等原因,涂文明驾车碰撞公路旁的电线杆,造成该车车乘人员李全保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涂文明负全责。被告汪红梅是事故车辆的车主,也是被告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事故车辆由被告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给被告涂文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汪红梅是事故车辆的车主,被告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给被告涂文明,为此,被告涂文明及南昌市途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对所造成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汪红梅对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法官提醒大家,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助人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注意安全,切不可“好心办坏事”。

 

关键字:交通事故 
加入酷车369购车团,享最大团购优惠!
网友评论
我也来评论一下
更多商家活动
更多热点车型
更多试车视频
更多推荐新闻
更多论坛热点
更多热门专题